2008年9月,一名離職的航空安全員在5次購買廈航航班機票被拒后以侵犯人格尊嚴為由,將廈門航空公司及中國旅行社總社中旅大廈售票處訴至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賠禮道歉并索賠60826元。
范某訴稱,其自1993年至2004年在廈航福州分公司從事安全員工作。2004年,廈航福州分公司在其生病期間與其解除勞動關系。2005年,廈航以書面形式發(fā)函給各航空公司福建營業(yè)廳和機票代理處,要求拒絕向范某出售機票。2005年4月30日,范某首次登機遭拒。2006年,范某與公司達成調(diào)解,約定廈航補償范某19萬余元,但范某需離開福州并自愿在沒有子女前放棄乘坐廈航航班。今年6月,范某的女兒出生,在向廈航福州分公司告知上述情況后,今年8、9月間,范某先后三次購買機票均遭拒。今年9月9日,范某再次致函廈航及福州分公司,要求取消對其乘坐飛機的限制。9月11日,范某從中國旅行社總社中旅大廈售票處購買了一張廈航機票,登機再次遭拒。
范某認為,公民享有自由選擇公共運輸工具的權利,任何單位不得剝奪作為消費者享有的人格尊嚴得到尊重的權利。廈航多次剝奪其乘坐飛機的權利,是對其人格尊嚴的漠視,不僅給其造成了經(jīng)濟損失,而且對其人格尊嚴造成了極大的傷害,故訴請法院判決確認廈航拒絕其登機的行為侵犯了其人格尊嚴,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索賠經(jīng)濟損失5826元、精神撫慰金55000元。范某同時訴請法院判令北京中國旅行社售票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定于2009年1月6日上午9時,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法院公開開庭進行審理,中國法院網(wǎng)、北京法院網(wǎng)將圖文直播庭審過程,敬請關注。 (作者: 朝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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