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壇情侶申雪、趙宏博因經紀公司未能按照雙方約定履行義務,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經紀合同,并要求經紀公司支付代言費用。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已于日前作出終審判決,確認雙方解除經紀代理合約,并判令經紀公司支付申雪、趙宏博代言費19萬余元。
2006年4月20日,北京中視神奇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趙宏博、申雪簽訂經紀代理合約,約定中視神奇公司為申雪、趙宏博在全世界范圍內文化事業(yè)的獨家代理人(經紀人),合約的有效期為4年。雙方同時約定了酬金支付比例和方式,規(guī)定中視神奇公司每年為申雪、趙宏博拍攝宣傳照片2次,每年安排不低于8次的平面媒體宣傳等。
申雪、趙宏博向法院起訴稱,代理合約簽訂后,二人依約履行了相關義務,但中視神奇公司向客戶收取酬金后,未能按照約定在5日內支付酬金,且未能履行每年不低于8次的平面媒體宣傳的義務,為其尋找的客戶在網(wǎng)上被評為詐騙公司,給兩人的名譽造成損害。為此,申雪、趙宏博于2007年9月27日向中視神奇公司發(fā)出解除雙方代理合約的通知,并請求法院確認雙方解除代理合約,要求中視神奇公司支付酬金人民幣23萬元,支付違約金10萬元。
中視神奇公司則認為,雙方簽訂合約后該公司積極履行了義務,已經如數(shù)支付了酬金,而申雪、趙宏博無故中止三方代言協(xié)議,導致該代言協(xié)議不能正常履行,并擅自在外接私活。遂要求法院確認雙方代理合約有效,繼續(xù)履行,并要求趙宏博、申雪承擔違約責任60萬元。
法院認為:趙宏博、申雪與中視神奇公司簽訂的代理合約為有效合同。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對于中視神奇公司聯(lián)系的客戶,趙宏博、申雪已依約履行了相關義務。中視神奇公司未按約定將已取得的酬金交付趙宏博、申雪,且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對趙宏博、申雪進行宣傳,已構成違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雖然雙方在合約中約定了委托期限,但此并不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相對抗,故趙宏博、申雪要求確認已解除合約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予以支持。趙宏博、申雪要求中視神奇公司支付酬金的數(shù)額應當按照雙方約定分配比例確定。
最后,法院終審判決確認趙宏博、申雪與北京中視神奇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簽訂的《經紀代理合約》于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解除,北京中視神奇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支付趙宏博、申雪酬金人民幣十九萬五千五百元。 (作者: 郭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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