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貴州省水城縣陡箐鄉(xiāng)男子代天云被人殺害。他五個同父異母的兄弟因不滿警方反應(yīng)遲鈍,決定親自追查兇手。一年多里,他們?nèi)ミ^河南等四省,一輛摩托車開了一萬多公里,終將殺人嫌犯抓獲。對于他們的行為,水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有關(guān)負責(zé)人認為是違法。(《齊魯晚報》11月4日)
公安方面認為抓捕要由警方去執(zhí)行,其他公民只有在路上剛好遇到要抓捕的對象,方可扭送至公安機關(guān)。那位負責(zé)人說:“他們手足情深,萬一路上把嫌疑人殺了,或是出點兒什么事,我們怎么交代?”
但《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明文規(guī)定,對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guān)、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在扭送過程中實施的捆綁、扣留等行為,不能被認為是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以此對照,五兄弟不正是將正在被追捕中的嫌犯扭送到公安機關(guān)嗎?至于水城縣刑警大隊的“只有在路上剛好遇到時”的解釋,法律中找不到這樣的規(guī)定,而且五兄弟要想使自己的抓捕扭送行為變成偶然,隨便給自己的抓捕之行預(yù)設(shè)一個另外的目的就行了,而且這種動機是很難認證的。五兄弟的行為證明,他們將自己的行為控制在了合法限度內(nèi)。
公民這類自己追兇的行為并不少見,它對于打擊犯罪、預(yù)防犯罪有著重要意義。嫌犯四處逃竄,抓捕需要付出很多的人力物力,警方可能會遇到警力不足和動力不足的問題。就如水城縣公安局有關(guān)負責(zé)人所說:“我們?nèi)耸稚、工資低,大家積極性可能也不是那么高!闭驗槿绱,可能導(dǎo)致有些案件發(fā)生后,破案效率難如人意。比如代天云被殺,警方在前一天晚上9點就接到了報案,卻在次日上午9點多才到現(xiàn)場。
而公民自己追兇,由于被害人多是自己的親人,他們及時破案的心情非常迫切,所以他們有追兇的強大動力;而且,有些兇犯一旦行兇,就可能接二連三作案。所以,及時讓嫌犯歸案,意義重大。當然,公民自行追兇還存在不專業(yè)和相當?shù)娘L(fēng)險,但這恰好是對公安工作的一個反諷和督促。
有不少人為追兇,歷盡艱辛、耗盡家財。貴州安順一名17歲少年在歌舞廳被人殺死,其父為追兇放下生意,家里被折騰得一貧如洗還欠下巨債。這樣的事情,經(jīng)常見諸媒體。他們雖是為己,卻是幫警方的忙,幫全社會的忙。所以,對于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追兇者,為他們正名、給他們提供必要的幫助,不但符合人情,也符合道義。筆者甚至認為,他們的個人付出幫助了社會,是不是也可以向政府提出補償要求呢?(謝昱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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