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公款1000萬元,挪用公款312萬,還造成國家損失750萬元”。3年多前,轟動一時的“廣東扶貧老總薛長春貪污一案”一案經(jīng)廣州中院一審判決,薛長春因貪污、挪用公款、國有公司人員失職三項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薛長春提出上訴。
記者昨日從可靠渠道獲悉,廣東省高級法院日前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認為貪污所造成的損失已經(jīng)挽回,酌情從輕處理,將死刑改判為死刑緩期兩年。
薛長春,湖南桃源縣人,今年50歲,大專文化,原廣東省扶貧經(jīng)濟開發(fā)總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jīng)理兼廣東省藍天金卡發(fā)行中心法定代表人,2003年2月14日被逮捕。
據(jù)悉,薛長春一案是廣州紀檢部門查辦的全國特大吞挪專項資金案,2004年5月25日,廣州市檢察院以薛長春涉嫌三項罪向廣州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因案情爭議較大,廣州中院經(jīng)6月15日,10月14日兩次開庭審理,于同年12月10日作出一審判決。
薛長春三宗罪
挪用公款312萬余元
手段:公劃為私
1996年6月至2000年7月,薛長春在擔任省扶貧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藍天卡中心法定代表人、主任期間,利用主管省扶貧總公司及藍天卡中心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指使財務人員將扶貧總公司和藍天卡中心的資金人民幣312萬余元分三次劃給鑫瑞公司、美嘉華公司(兩公司由薛長春實際操控、經(jīng)營),供其使用。兩公司均在劃款后的4個月內(nèi),將款項歸還。
貪污公款1098萬元
手段:先劃到自己掌握的公司再據(jù)為己有
1999年12月至2000年8月間,薛長春指使該中心財務人員分多次將藍天金卡中心的扶貧公款2244萬劃到自己控制的公司賬上。之后,藍天金卡中心以人民幣11980元/平方米的價格向天元建材大市場購買鋪面,花費剛好是人民幣2244萬元。然而,同期天元建材大市場的鋪面銷售價格實際不值2244萬,存在差價595萬余。因此,法院認為這595萬的差價,屬于被薛長春侵吞的。
1999年9月至2000年3月,薛長春將44萬元公款劃為己有。1998年8月、1999年10月,薛長春將藍天金卡中心的公款425萬元支付給美嘉華公司使用,隨后占為己有。1997年1月至2000年10月間,薛長春以差旅費等名義進行報銷,并為自己購買手機,報銷手機費等,侵吞公款約人民幣34萬。
造成國有公司損失750萬
手段:不負責任胡亂做擔保
1997年6月,中山市金悅工貿(mào)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悅公司)、中山市維高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分別向中山市阜康城市信用合作社借款人民幣450萬元、300萬元,借款期限一年。
薛長春在沒有認真核查的情況下,即以省扶貧總公司的名義為上述兩公司借款進行擔保。借款期限屆滿后,金悅公司、維高公司均無力清償借款。2000年7月,中山市中院遂判決省扶貧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00年11月,中山市中院查封了省扶貧公司及藍天金卡中心的財產(chǎn)。(來源:信息時報 記者 李朝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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