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桂林市民警蔣彤殺妻一案,在廣西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蔣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68740元。
經審理查明,大學文化的蔣彤現年40歲,從事過刑事工作多年,曾多次受到嘉獎。2006年12月,蔣彤與被害人粟某登記結婚。婚前粟某作了財產公證,婚后又立了遺囑。婚后,二人因錢財和生活瑣事經常吵架,夫妻感情不和。蔣彤即預謀殺害粟某。
2007年8月16日17時許,蔣彤攜帶事先準備好的作案工具,以游泳為由駕車將粟某騙至靈川縣九屋鄉(xiāng)月亮灣山莊。當晚20時許,二人在月亮灣山莊附近的小溪游泳后,蔣彤將麻醉藥物“三唑侖”注入事先準備好的飲料給粟某喝,然后駕車返回桂林。途中,蔣彤判定粟某已完全被麻醉睡熟,便停車用手掐、繩子勒粟某的頸部,用繩子將粟某的手腳捆綁,擔心粟某不死,又用卡刀朝粟某的脖子連捅兩刀,致粟某失血性休克合并機械性窒息死亡。蔣彤殺害粟某后,搜走粟某的手機、玉手鐲、駕駛證、營運證、車輛行駛證等隨身物品,棄尸于事先踩好點的雁山區(qū)草坪鄉(xiāng)公路的草叢中,用卡刀砍了樹枝遮蓋偽裝。之后,開車至平樂縣沙子鎮(zhèn),將車、案工具卡刀、紗手套等物丟棄。17日凌晨,蔣彤從沙子鎮(zhèn)潛回桂林,將作案時所穿的衣服脫下藏匿于自己的轎車內。
為制造搶車殺人的假像,案發(fā)前,蔣彤分別多次用事先準備用于作案的三張神州行手機卡撥打粟某的手機;為制造粟某活著的假像,案發(fā)當晚和17日上午,蔣彤又分別用自己的手機卡、神州行手機卡、桂林市新球大酒店總臺的電話撥打粟某的手機,以轉移偵查視線。17日21時許,蔣彤在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被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蔣彤用手掐、繩勒、刀捅將粟某殺害,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蔣彤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蔣彤身為公安干警,執(zhí)法人員,因與妻子感情不和和錢財問題而預謀殺妻,動機卑劣,手段殘忍,影響極壞,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且無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應依法從嚴懲處。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作者:余作才 莫鴻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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