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發(fā)生爭吵,一方被另一方氣暈倒地身亡,是刑事犯罪還是民事糾紛?7月11日,鄭州首例“氣死人”官司一審塵埃落定,金水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氣死人,賠5萬元。
堵車起紛爭把人氣死
去年7月31日,鄭州市民張建國開車至豐慶路辦事,出來時他發(fā)現(xiàn),自己的車被別人的車堵死了。
過了大半天,堵他車的車主曹紅民才出來,張建國非常生氣,立即上前理論。二人發(fā)生了激烈爭吵,并互相推搡起來。
這時,張建國突然捂著胸口倒在地上,昏迷過去。民警趕到后,立即將張建國送往醫(yī)院搶救。但不幸的是,沒有留住張建國的生命。
張建國妻子楊小敏認為,丈夫的死是曹紅民毆打所致,就向金水區(qū)公安機關控告曹紅民。一個月后,公安機關公布了案件的調查情況及鑒定結論,認為張建國符合冠心病發(fā)作而猝死,爭吵時的情緒激動為冠心病發(fā)作的誘因。曹紅民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死者家屬索賠43萬元
去年12月19日,楊小敏攜其子向金水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曹紅民賠償醫(y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等,各種損失43萬余元。
曹紅民不認可,認為張建國是因為自身疾病突然死亡的,而非與自己廝打時死亡。張建國明知自己有冠心病,還惡意辱罵、毆打人,導致自己發(fā)病死亡,其死亡是其自身造成的。
曹紅民說,公安機關撤銷案件也證明了一切,張建國死亡應是意外事件,他不應賠償。對于曹紅民的說法,楊小敏不認同,她認為,刑事案件撤銷不等于民事不賠償。如果曹紅民不亂停車,不與張建國爭吵、廝打,張建國就不會死亡。
死者家屬獲賠5萬元
經(jīng)審理,金水法院主辦法官對該案作出了界定:張建國因車輛被堵而與曹紅民爭吵廝打,致使情緒過于激動,誘發(fā)冠心病而死。張建國死亡的直接原因為冠心病,爭吵為誘因,與張建國死亡之間存在間接的因果關系。
被告曹紅民雖然不知道張建國有冠心病,不能預見張建國死亡的后果,但雙方發(fā)生爭吵曹紅民亦存在一定過錯,故對張建國的死亡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法院審查認定,張建國死亡造成的損失為醫(yī)療費、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喪事支出等23萬余元,按照20%計算,曹紅民應承擔4.6萬元。張建國的死亡給其家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5000元。金水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曹紅民賠償楊小敏母子損失5.1萬余元。(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王紅偉 金研 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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