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河南鄭州市二七路保羅國際“天價頭”一案又有最新進展。鄭州市二七區(qū)物價局向二七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對保羅國際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目前,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鄭州市二七區(qū)物價局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稱:根據鄭州市物價局價格舉報中心批轉的舉報,二七區(qū)物價局于2008年4月1日至4月4日對保羅國際美容美發(fā)(河南)有限公司服務價格行為進行了檢查。
經查核實:保羅國際在經營場所玻璃櫥窗上使用“燙發(fā)98元起”、“染發(fā)98元起”標價方式;在價目表上使用“燙發(fā)98元起”、“染發(fā)98元起”、“洗剪吹(高級發(fā)型師)38元”、“水療980元”等標價方式標示服務價格。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規(guī)定。依據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令第15號《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guī)定》第三條“價格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及第六條第三項“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之規(guī)定責令改正。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515號)第五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惡意囤積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之規(guī)定,二七區(qū)物價局經研究決定對保羅國際作出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七區(qū)物價局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書》中稱:2008年4月17日,保羅國際美容美發(fā)(河南)有限公司價格欺詐一案已審理終結,決定對該公司罰款50萬元,并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由于該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申請二七法院對其強制執(zhí)行。
目前,二七法院已受理此案。 (袁曉黎 崔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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