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市套牢 追漲殺跌陷深淵
股市風云變幻莫測。谷兵2002年2月殺入股市時,熊市初現(xiàn),上證指數(shù)從2000年初的2000多點一路狂泄至900多點。谷兵投入的資金天天在縮水,急得他如熱鍋上的螞蟻,四處亂竄,向人打探內幕消息,巴望股市能夠快速步入牛市。
漫漫熊市,煎熬著巴望漲升的股民。與千千萬萬的散戶一樣,在追漲殺跌的博弈中,谷兵目不轉睛地盯住閃爍的交易屏幕。他巴望自己買進的股票能夠扭轉頹勢,快速瘋漲;他期盼欲買進的股票狂跌,使自己能夠在低價位大量買進。然而市場走勢并非他一人之力能夠掌控,他對大勢的分析和對個股的判斷往往是一錯再錯。在快速暴富美夢破滅之時,他覺得天地已不存在,自己像墜向深淵的落葉,在暴風雨中飄搖。
在這段時間里,谷兵寢食難安。他長時間閉門不出,偶爾出去,也不與熟人打招呼,不與同事和親人交談。他不敢打開電腦和電視,不敢翻閱報刊,怕接觸到有關股市的信息。絕望之中,他曾想到了自殺,他很想用結束生命的方式來洗刷自己失敗的恥辱,逃脫法律對自己的懲罰。作為熟知財政法規(guī)和財務管理的他,十分清楚動用清退款炒股的性質與后果――挪用數(shù)百萬公款,罪行深重。
股市持續(xù)下跌,谷兵知道認為自己很難在短時間挽回損失。也許自己一死,能夠消除苦惱,然而他放心不下柔弱的妻兒與年邁的父母。百般煎熬中,他深深后悔自己不該一時沖動,動用公款去炒股。
經(jīng)過一段時間的思慮,谷兵放棄了自絕于世的打算,擦干了淚水,鼓起了決勝股市的雄心。他決定追加股市投資,推倒以前的炒作方略,另起爐灶,放手一搏。為此,他又將上百萬集資清退款投入了股市。
谷兵以打白條方式領出非經(jīng)營性收據(jù),遲遲不交還出納,也未向其說明是否開填使用等事項,由此引起了同事們的猜疑。此情況最終被反映到了縣化工廠集資清退款領導小組。在領導小組一次例會上,有的領導成員追問谷兵有幾份收據(jù)是否使用的情況,并建議他將這些收據(jù)交還出納入賬。
谷兵十分清楚,如果將這些收據(jù)交還出納,其中自己挪用清退款炒股的事就會曝光。于是,他采取以攻為守的辦法,在會上大發(fā)雷霆,辯稱這些收據(jù)并未使用,自己作為一個“清退辦”主任,如果借出使用收據(jù)這類小事都必須向上級報告,那么還要我這個“清退辦”主任干什么?谷兵一通脾氣發(fā)完,此事也就不了了之了。
風雷行動 查明真相破謎局
正當谷兵暗自慶幸之時,一封指控他挪用公款的舉報信寄到了潼南縣檢察院。由于舉報信涉及成千上萬集資群眾的利益,事關政府誠信,引起了潼南縣檢察院領導的高度重視,檢察長聽取舉報部門的匯報后,當即決定派員調查。
當兩名檢察官出現(xiàn)在谷兵辦公室時,谷兵難以掩飾內心的不安與恐懼,握住茶杯的手在顫抖。
面對谷兵慌亂的神色與舉止,檢察官不動聲色地向他詢問了集資款清退的進展情況,并告誡他:在及時、準確、足額清償集資款上,基層干部和群眾強烈要求“清退辦”加強監(jiān)督力度,嚴格禁止、有效預防挪用集資清退款問題的發(fā)生。
谷兵聽了檢察官的話后,覺得檢察官不是沖著他來的,或許自己挪用公款的問題尚未暴露。但他仍不放心,決定投石問路,試探檢察官的談話中是否另藏玄機。他若無其事地向檢察官介紹了集資清退款的程序和進展情況,并有意無意地拋出了“清退辦”動用集資清退款,為職工墊支集資房款的虛假信息,以此查看檢察官會有何種反應。
聽了谷兵的匯報后,檢察官并不在意“清退辦”動用資金為職工墊支房款的問題,只是強調“清退辦”應對存在的問題立即著手整改,并要求“清退辦”就其整改情況向檢察機關及時通報,以便檢察機關配合“清退辦”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
望著檢察官的身影,谷兵臉上露出了詭異的笑容……
然而,就在谷兵放松警覺的情況下,檢察官很快查獲了他挪用集資清退款炒股、炒房的大量書證,凍結了谷兵股市賬戶上價值百萬元的股票和現(xiàn)金。
在檢察官再次出現(xiàn)在谷兵面前時,法警向他出示了搜查證,并責令他開鎖打開辦公桌抽屜。谷兵猶豫片刻,隨即打開抽屜,迅速將兩張紙片塞入口中,企圖吞咽下肚。眼明手快的檢察官迅速上前扭住他的雙手,奪下紙片查驗,發(fā)現(xiàn)正是谷兵挪用集資清退款的鐵證――兩張收據(jù)的記賬聯(lián)與存根聯(lián)。
在證據(jù)面前,谷兵拒絕供述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實,卻編造因“清退辦”有創(chuàng)收任務,他才動用集資清退款去炒房炒股,自己是在為政府創(chuàng)收,是為了完成工作任務,而不是為個人牟取私利;炒房炒股的收益今后可用作補償集資群眾的利息損失,他為政府進行資金增值運作,不僅無罪而且有功。
在庭審中,谷兵仍然堅持認為自己是在為政府創(chuàng)收,并且辯稱,被挪用的集資清退款原本屬集資群眾個人所有,而不屬于公款,因此谷的行為不屬于挪用“公”款。
公訴人當即駁斥了谷的謊言和狡辯,明確指出:“清退辦”掌握的清退資金是政府部門統(tǒng)一收取、發(fā)放的資金,屬國家機關正在管理的資金,清償群眾資金是唯一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沒有挪作他用的權利。谷兵的行為系為個人牟取私利,不屬單位行為。所謂用獲取的暴利補償集資群眾的利息損失,不是已經(jīng)發(fā)生的事實,而是案發(fā)后谷兵的辯解或設想,法律認定的是已經(jīng)發(fā)生或查明的事實,并以此作出評判,而不是依據(jù)設想的、將來可能發(fā)生的事實進行評判。
法院經(jīng)過審理,采納了公訴人的意見,最終對谷兵以挪用公款罪作出了有罪判決。(作者:沈義 陳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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