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前,四川都江堰某學校教師范美忠拋棄學生的臨震一“跑”和挑戰(zhàn)國民容忍度的言論,引發(fā)了一場道德倫理大批判。多位法律界人士在持續(xù)關注和思考了“范跑跑”事件后表示,對“范跑跑”事件,不能止于道德譴責,因為他違反了教師的基本法律職責。
□諸多法條明確學校和教師負有優(yōu)先救護學生的法律職責
□失職教師造成損害后果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或受到處分
新聞快讀
一個月前,地動山搖之時,作為一名語文教師的范美忠不顧不管他的學生,甚至連一句“快跑”都沒喊,就第一個跑出教室,跑到操場……隨后,范美忠又在自己的博客中寫下一系列博文,介紹自己的價值取向:
“我從來不是一個勇于獻身的人,只關心自己的生命,你們不知道嗎?上次半夜火災的時候我也逃得很快!”
“在這種生死抉擇的瞬間,只有為了我的女兒我才可能考慮犧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親,在這種情況下我也不會管的。”
此番言論,終于將一個逃離行為,演變成為道德倫理大批判的公共事件。網友稱其為“最無恥的教師”,媒體將他列為反面典型———范美忠也成為了極具符號意義的“范跑跑”。
在公眾的譴責聲下,他對自己的行為“沒有絲毫的道德負疚感”,反而繼續(xù)發(fā)表了“對道德綁架的反感”、“對偽善的反感”、“想刺刺某些道德家”等等言論。
有分析人士稱,從范美忠的言論中,可見他滿眼只有“道德”、“偽道德”、“道德綁架”等等,沒有法律概念和觀念。多位法律界人士在持續(xù)關注和思考了“范跑跑”事件后對記者說,對今天和以后可能出現(xiàn)的“范跑跑”,不能止于道德譴責。
保護學生是教師的基本法律職責
“只要學生是在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過程中,包括學校在節(jié)假日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學校就有保護學生的職責。這一點在諸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中都有明確規(guī)定!敝腥A全國律師協(xié)會未成年人保護專業(yè)委員會主任佟麗華今天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
佟麗華給記者梳理了一遍相關規(guī)定: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條強調,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fā)生突發(fā)事件時,“應當優(yōu)先救護未成年人”。也就是說,當地震突發(fā)時,學校、教師無疑承擔著優(yōu)先救護學生的法律責任。
教育部等10部委頒布的《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在發(fā)生地震、洪水、泥石流、臺風等自然災害和重大治安、公共衛(wèi)生突發(fā)事件時,教育等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轉移、疏散學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護措施,保障學校安全和師生人身財產安全。
關于教師職責的規(guī)定在第五十六條中更加明確:校園內發(fā)生火災、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發(fā)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災害時,學校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教職工參與搶險、救助和防護,保障學生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
“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章,學校在教育教學期間負有保護學生安全的職責是確定的!辟←惾A說,但這個職責在什么樣的范圍內是一個合理的范圍,值得思考和討論。
“比如學校有歹徒沖進來要砍殺學生,對學校老師來說并不一定要拿自己的身體去擋,但至少應當組織學生撤離,同時報警。發(fā)生地震這些自然災害,也不一定說非要拿身體去護學生,或是要求老師必須最后一個跑出教室。但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教師要盡到一個基本的、必要的保護職責。”佟麗華說,這個職責就是最起碼要提醒學生趕快跑,要組織疏散、幫助學生轉移到安全場所。
“這是老師的一個基本法律職責。法律的要求是最低要求,沒有做到就是沒有盡到職責!辟←惾A強調。
這一說法得到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薛剛凌的認同。他認為,對于未成年學生,盡管沒有明確規(guī)定教師在學校就負有監(jiān)護人職責,“但面臨危險時教師拋棄學生獨自逃走,無論是在道義上還是在法律上都是有責任的,因為在緊急情況下,老師實際上是處于一個監(jiān)護人的地位,負有監(jiān)護職責。”
連續(xù)幾天以強硬姿態(tài)回應輿論的范美忠,在昨天接受媒體采訪時終于表達了對自己“不喊一聲就跑出去”的懺悔。“喊學生們一聲并不影響我自己逃命啊,就是大腦短路了,失去了履行保護學生的職責的能力,我承認我的怯懦!狈睹乐艺f。
失職教師要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處分
災害還有可能發(fā)生,“范跑跑”也不一定是“空前絕后”,那么,對于已經失職或是以后可能失職的“范跑跑”們,我們究竟有怎樣的法律約束呢?
“如果在地震等自然災害面前,因為學校沒有妥善盡到保護學生的職責,沒有履行必要的保護職責,導致學生發(fā)生傷害事故的話,學校可能因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前提條件是有過錯!辟←惾A分析說,很多時候,學校的這種保護責任是由每個老師的具體行為完成的,因此,學校在承擔了民事賠償責任后,學校往往會根據老師的過錯,要求老師承擔必要的民事賠償責任。
這一次,被“范跑跑”拋棄的學生可以說是幸運的,沒有人傷亡,但是,誰也不能保證,下一個“范跑跑”的學生也能如此幸運。
“在此類事件中,首先應當確認損害的原因,看對孩子的損害是否能夠避免得了。如果就算是采取了對學生的保護措施,損害仍然存在,就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如果有證據證明孩子的損害是因為教師的放棄所造成的,就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比如因教師放任不管而導致孩子丟失、溺水等!毖偭枵f。
“同時,學校也可以根據老師的過錯程度來追究老師的行政責任!辟←惾A給記者列出了追究法律責任的法律依據: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jié)嚴重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guī)定,對學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謂直接責任人員,一般是指負有直接責任的教職員工。當其沒有履行相應責任并造成嚴重事故的,應當接受行政處分。”佟麗華說。
在輿情滔滔中,“將‘范跑跑’清出教師隊伍”成為最強的呼聲。輿論認為,因為他不愿意接受教師的全部職責,所以不符合從事教師職業(yè)的條件。此外,范美忠的道德水準可能會貽誤他的學生。
記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看到這樣的規(guī)定:“教師享有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應當為人師表,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yè)”;“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學之中……促進學生養(yǎng)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規(guī)定了教師應當履行的義務,其中一款是“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yè)道德,為人師表”,還有一款是“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yè)務水平”。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了教師被行政處分或解聘的情形。
“教師在進入這個職業(yè)之前要經過嚴格培訓,而且他一定要明白自己的職責,樹立教師的職業(yè)感,教師職業(yè)崇高就崇高在為人師表、以身為范,是學生學習的榜樣。大難面前教師的堅定、勇敢、臨危不懼,對學生來說是終身都不會忘記的教育。”中國教育學會工讀教育分會副秘書長劉燕今天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
實際上,范美忠的“臨危一跑”已經讓昔日對他頗為崇拜的學生心生失望。一位女生從教室逃出來后向生活老師抱怨:“我們現(xiàn)在好鄙視范老師哦。”
“根據教師法的規(guī)定,教師都是要經過考核的,如果一個老師政治思想水平低,并且在學生中聲望很不好,考核可能就不合格,而教師法規(guī)定對教師的考核結果是其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眲⒀嗾f。
對于輿論的巨大壓力,范美忠所在學校的校長卿光亞認為,范美忠的逃跑行為沒有問題,有問題的只是范美忠在震后10天發(fā)表的感想言論,但校方不會開除“因言獲罪”的人。
有報道說,與校長的“寬容”相比,范美忠現(xiàn)在或曾經的同事的看法很簡單:“這樣的人不配做老師!
“禁跑令”能否禁得了“范跑跑”
在“范跑跑”深陷輿論漩渦之時,陜西省漢中市勉縣教育局在6月2日出臺規(guī)定,今年高考的監(jiān)考教師在發(fā)生余震時,要保證將全部考生疏散完畢后方能離開,違反規(guī)定者將給予停職或開除的處理。這條規(guī)定被多數人認為是針對“范跑跑”事件出臺的。
對于陜西的這個“禁跑令”,薛剛凌持贊成的態(tài)度:“這種做法是正確的。如果教師沒有這種監(jiān)護職責,自己逃命可能就是一個正當的避險行為,但如果負有監(jiān)護職責的話,自顧自逃跑就不是正當的避險行為了。”
但也有人認為,行政命令的手段,于不自覺中將教師與學生的生命置于非此即彼的尷尬選擇境地。另外,“禁跑令”把所有教師都視為潛在的“范跑跑”,這對他們來說有失公允。對于在生死攸關之時用身體護住學生的譚千秋這樣的好老師來說,沒有“禁跑令”,他們一樣會選擇為救學生而犧牲;對于“范跑跑”們來說,有了“禁跑令”又如何?他們會因為懼怕處分和開除就不逃跑嗎?(記者 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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