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6月4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7·17”方城金店搶劫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石冠軍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常飛、申長喜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石冠軍、申長喜夫婦及被告人常飛都是河南省南召縣人,石冠軍曾因嗜賭而欠下巨額賭債。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7年7月17日上午,被告人石冠軍夫婦與不滿18歲的常飛預謀后,由申長喜駕駛一輛桑塔納轎車踩點,發(fā)現(xiàn)正在營業(yè)的方城金店,因當時店內(nèi)顧客較多,而未下手。中午12時,申長喜駕車再次來到金店附近,由申長喜進入金店查看店內(nèi)情況,并將店內(nèi)僅有兩名營業(yè)員的情況告訴等在外面的石、常兩人。石冠軍手持準備好的單管獵槍,常飛手持一把匕首,闖入店內(nèi),對準正在店內(nèi)值班的兩名營業(yè)員,讓他們抱頭蹲在地上,石冠軍用獵槍監(jiān)視營業(yè)員,常飛將店內(nèi)的黃金、鉑金等飾品裝入事先準備好的提包內(nèi),后石冠軍嫌常飛裝的太慢,就將獵槍交給常飛,自己繼續(xù)將店內(nèi)的飾品裝入挎包。兩人搶劫價值共1131259元的黃金、鉑金、鈀金、18K彩金及鉆石飾品,然后上由申長喜駕駛的轎車逃回南召。三人逃回石冠軍家后,將搶來的首飾分類后裝入一個大塑料袋中,于當日下午駕車到郟縣尋找買主,因買主一看都是新首飾,而遭拒買,三人只好又返回石冠軍家中。第二天,石冠軍聽鄰居說街上有好多警車,三人便商議出去躲躲,并由申長喜給自己住在山里的舅舅打電話說準備去住幾天。三人簡單準備一下后,攜帶贓物及獵槍來到申長喜父親申金榜的修車店內(nèi),讓申金榜把搶來的首飾藏在修車店后院廁所旁邊夾道內(nèi)。當晚23時許,三人租車逃到申長喜舅舅孟凡欣家,說要在孟家住一段時間,并告訴孟不要讓外人知道。隨后,申長喜拿出1千元錢交給孟凡欣說是這幾天在這里的生活費,孟推辭幾下就收下了。
法院在審理中另查明,2007年6月8日下午,被告人石冠軍竄入南召縣皇后鄉(xiāng)邵某家,持械威逼邵某,搶走總價值8000余元的現(xiàn)金及首飾。2005年至2007年6月,被告人石冠軍單獨或伙同于大中(在逃)在南陽市臥龍區(qū)、南召縣及郟縣等地入戶盜竊作案8起,共盜竊價值83100余元的現(xiàn)金、首飾、電腦、手機等財物。被告人常飛刑滿釋放后,在一個月內(nèi)先后盜竊三輛電動車,價值7900元。被告人石冠軍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2002年3月刑滿釋放。被告人常飛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07年3月刑滿釋放。被告人申長喜參與搶劫金店時已懷有三個月的身孕,在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因懷孕而被采取監(jiān)視居住措施,申長喜在生完孩子六天后外逃,后被鄭州警方抓獲。
法院經(jīng)審理后于6月4日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石冠軍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80000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常飛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50000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8000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58000元;被告人申長喜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50000元;被告人申金榜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000元;被告人孟凡欣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石冠軍提出上訴,其他4名被告人表示服判。(曹萌 王成金 王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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