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獲悉,被控利用職權受賄百余萬元的原廣州城市建設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下簡稱城建集團)董事長李飛一審被判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0萬元以及追繳其非法所得。
據公訴機關指控的內容,1992年8月至2007年1月,李飛在擔任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政府副區(qū)長、廣州市城市建設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571452元、港幣380000元、美元20000元、英鎊5000元。
其具體的指控受賄事實有:2000年至2006年,李飛利用擔任城建集團董事長負責公司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在鄭某某的廣州市新創(chuàng)舉實業(yè)有限公司等公司獲取城建集團轉讓的土地使用權項目以及承接城建集團工程等方面提供的支持和幫助。為此,李飛先后12次在香港、澳門、廣州等地收受了鄭某某賄送的款項共計港幣380000元、美元10000元、購物卡人民幣15000元、現金人民幣10000元。
2002年至2007年,李飛在廣州昊源集團有限公司、廣州實信裝飾有限公司與城建集團合作開發(fā)房地產項目的過程中對上述公司提供支持和幫助。為此,李飛先后12次在英國、美國、廣州等地收受了上述公司負責人莫某某賄送的款項共計人民幣170000元、美元10000元、英鎊5000元。
2001年至2006年,李飛為承租城建集團房地產從事酒樓經營的秦某某在減免租金、續(xù)租等方面提供幫助。另外,李飛還受秦某某之托為秦某某的弟弟秦某杰購買城建集團的商品房提供打折優(yōu)惠。為此,李飛先后六次收受秦某某賄送的款項共計人民幣15萬元。
2006年至2007年1月,李飛在海珠區(qū)長亨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負責人曹某某與其洽談承租城建集團江南新苑最后一期用地的過程中,收受了曹某某賄送的蟲草、燕窩和香煙等禮品(共價值人民幣74452元)。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對指控的事實經過審理之后,認定李飛犯受賄罪的事實成立,故作出了前述的一審判決。對一審判決,李飛表示不服,已經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目前此案正在廣東省高院的二審審理之中。 (記者李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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