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各大媒體經(jīng)常會看到有關ATM機出錯、取款人惡意取款的新聞,這類案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許霆案”幾乎成為了這類案件的代名詞。多家網(wǎng)絡以情景再現(xiàn)的方式,請網(wǎng)民設身處地地體驗在相同背景下自己的選擇。調查結果顯示,面對這種誘惑,約五成公眾“會多取”;表示“我不會多取,會給銀行反映情況”的不到一成;剩下的四成會“搖擺不定,想,但是不敢”。
最近,在各大媒體經(jīng)常會看到有關ATM機出錯、取款人惡意取款的新聞,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許霆案”幾乎成為這類案件的代名詞。
多家網(wǎng)絡以情景再現(xiàn)的方式,請網(wǎng)民設身處地地體驗在相同背景下自己的選擇。調查結果顯示,面對這種誘惑,約五成公眾“會多取”;表示“我不會多取,會給銀行反映情況”的不到一成;剩下的四成會“搖擺不定,想,但是不敢”。
各類“許霆案”的發(fā)生是偶然的,但偶然中有其必然性。這類案件的發(fā)生,從犯罪心理學角度分析有什么更深的原因?銀行在這其中有沒有責任,有怎樣的責任?單純靠懲罰犯罪人能不能有效地控制,銀行方面應該采取哪些相關措施?這些問題都值得探討和研究。
各地“許霆案”
許霆案 2006年4月21日晚,許霆發(fā)現(xiàn)一銀行設在廣州市天河區(qū)的ATM機出現(xiàn)故障。在明知賬戶內沒有足夠款項的情況下,許霆先后取款171筆共計17.5萬元后,攜款潛逃。廣州市中級法院經(jīng)審理,以盜竊罪依法判處許霆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今年初,廣東省高級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裁定此案發(fā)回重審。
3月31日,廣州市中級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審理,以盜竊罪依法判處許霆有期徒刑五年,處罰金2萬元,追繳17萬余元違法所得。4月10日,許霆以自己的行為只是民事關系上的過失,而不是刑事犯罪,應該不構成盜竊罪,重審原判決定性錯誤,二審應作出無罪判決為由,向廣東省高級法院提出上訴。
唐氏兄弟案 2007年1月底,唐風軍拿著弟弟的銀行卡去轉賬,利用ATM機出錯,將4.49元轉成225萬元。浙江省寧波市檢察機關經(jīng)過一年多的定性討論后,于2008年3月26日以涉嫌盜竊罪對唐氏兄弟依法提起公訴。4月15日,寧波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4名辯護律師聯(lián)手為唐氏兄弟作無罪辯護。法庭當庭未作宣判。
何鵬案 2001年,就讀于云南省某公安?茖W校的何鵬去ATM機查詢生活費是否到賬,結果發(fā)現(xiàn)賬面余額有百萬元之多,他于兩天內從9個ATM機取款221次計42.97萬元。2002年,何鵬因盜竊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何鵬的家屬日前表示,將就何鵬案向云南省高級法院申訴。 周亮案 ATM機里有別人遺忘的銀行卡,25歲的周亮(化名)沒有抵擋住誘惑,多次操作取走了6300元后,十分后悔和害怕,于次日通過銀行將錢款歸還至被害人劉泱(化名)的賬戶內。2月18日,周亮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承辦人員告訴他,其行為已涉嫌犯罪,對他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日前,上海市靜安區(qū)檢察院認定周亮的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依法對其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耿趙武案 2008年3月19日晚,家住陜西省西安市的楊先生在ATM機上取錢后,忘記將銀行卡取走。不久,楊先生接到銀行電話,稱撿到卡的人正在ATM機前等他。拿到卡后,楊先生發(fā)現(xiàn)有人從同一臺ATM機上分8次取走了他卡中的6900元錢。楊先生隨即報案。經(jīng)調查,嫌疑人耿趙武被抓獲。據(jù)耿趙武交代,案發(fā)當晚,他到ATM機上查賬,發(fā)現(xiàn)了楊先生遺忘的銀行卡,頁面顯示仍為取款狀態(tài)……耿趙武歸案后,其家人迅速將贓款退繳警方。4月3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耿趙武涉嫌信用卡詐騙罪,提請雁塔區(qū)檢察院對其依法批準逮捕。4月10日,雁塔區(qū)檢察院依法認定嫌疑人耿趙武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但無逮捕必要,決定不予批捕。
【犯罪動機】普通人中九成多的人在面對誘惑時會有類似的沖動,產生這種念頭是每個人都能夠理解的
中國政法大學犯罪心理學教授馬皚認為,“許霆”類案件的犯罪人在行為之初應該說是沒有任何犯罪預謀的,ATM機出錯激發(fā)了取款人的犯罪沖動。在整個過程中,行為人實現(xiàn)了多個轉換:
首先是動機上的轉換,由起初取錢的正當動機轉換為了后來的獲利動機。其次是目的轉換,由取自己的錢轉換為取銀行的錢。第三是要約轉換,合同的成立需要有一個要約與承諾,取款人向ATM機輸入取款錢數(shù),就相當于發(fā)出了一個要約。
由于借記卡只能在其余額范圍內取款,所以取款人不斷超出余額取款就是超出合同約定允許范圍的行為。這個過程中,由開始的合同行為轉換為非約定行為,也就由合法權利行為轉換為無權利行為。
北京大學社會學教授夏學鑾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對“許霆”類案件,公眾有如此強烈的反應是有心理學基礎的。每個人在探討“許霆案”時都是把自己擺在許霆的位置上考慮問題的。“普通人中九成多的人在面對誘惑的時候會有類似的沖動,產生這種念頭是每個人都能夠理解的,所以許霆會得到如此多的輿論支持。”
夏學鑾說,在社會學的標定理論中,有“原錯越軌”的概念,就是說在別人沒有發(fā)現(xiàn)或自己也沒有意識到的時候,很多人都會作出越軌行為,這種“原錯越軌”是不自覺的。而與此相對的“再次越軌”概念,就是說越軌者是自覺地、有意識地進行越軌行為,這就越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界限。
【責任】ATM機很少出錯,概率千萬分之一或者更低。出錯的最大可能一般發(fā)生在軟件升級期間
銀行的責任問題成為了“許霆”類案件中另一個備受關注的焦點,那么銀行到底有無責任,責任又該如何認定呢?
北京某小區(qū)的張阿姨說:“銀行有責任!他們的ATM機不出錯,別人想犯罪也犯不了,是他們錯在先!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李小旋指出,銀行是有責任的,但銀行的責任并不能構成對犯罪人從輕處罰的理由。許霆的辯護律師以“密碼相符視為合法交易”為依據(jù)主張許霆無罪,我不贊同他的觀點。在許霆行為之時,ATM機是處于出錯的狀態(tài),就相當于人的無意識狀態(tài),這時的交易即便是自愿的,過后也是可以主張交易無效的,就是說可以主張不當?shù)美颠的。
中國政法大學另一位李姓同學則認為,銀行沒有責任,銀行只要盡到了它應有的注意義務就可以了,除非問題出現(xiàn)時銀行不予理睬,否則不需要追究銀行的法律責任。此外,ATM機遍布全國各地,從全國范圍看,“許霆”類案件仿佛是頻頻發(fā)生,但對于一家具體的銀行,對于一個具體的ATM機,這類案件的發(fā)生是非常偶然的。
據(jù)一位銀行方面專業(yè)人士透露,ATM機的取款流程,就是銀行將取款的程序和條件等內容,以計算機軟件為載體進行設定,并通過銀行卡號和密碼等方式對取款人的身份進行識別,當符合條件時會產生相應的操作。卡號和密碼等信息是通過銀行內網(wǎng)進行校驗的,一般不會出錯!皯撜f,ATM機很少出錯,概率千萬分之一或者更低。出錯的最大可能一般發(fā)生在軟件升級期間。當ATM機設備老化的時候,出錯的幾率也會增加。對于技術問題,銀行很難控制,如果追究責任,找廠商可能更合適一些!
【專家】全面提升ATM機的科技含量,更加完善相應的提示功能;加強對信用卡犯罪等法律知識的宣傳
中國政法大學民法學教授李顯冬認為,“許霆案”是由一個銀行的儲蓄合同糾紛引發(fā)的刑事案件。首先,許霆與銀行間存在借記卡的儲蓄合同,由于銀行的過錯,這個借記卡才被賦予了信用卡的功能,當許霆向機器發(fā)出提取1000元人民幣的要約時,ATM機即輸出了1000元,這就意味著銀行就許霆的要約作出了承諾。這時銀行存在一個錯誤給付。怎么能說銀行在民事關系中沒有錯誤呢?
必須注意,這個案子分為兩個階段。前一階段是一個民事法律關系階段,一般物品的所有權可以與占有權分離,但貨幣不同,貨幣的所有權隨占有轉移,那么許霆取款后就有了一個不當?shù)美,這時銀行享有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這一階段還是停留在民事責任的階段。但許霆攜款潛逃,時間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構成了拒不返還的情形,這時就由民事法律關系轉化為了刑事法律關系。所以,在整個事件中,銀行存在民事過錯,但不存在刑事罪錯。
中國政法大學民法學教授胡安潮指出,在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很難追究銀行的具體民事責任,在事實上沒有依據(jù)。同時,在起訴主體上也無法確定。檢察機關無法對民事案件提起公訴,那么由誰以什么理由來起訴銀行呢?所以說單獨去追究銀行的民事責任是很難的。只有銀行在起訴取款人時,取款人可以把銀行的過失當做一種抗辯理由,主張過失相抵。
針對嫌疑人擋不住誘惑,取走他人遺忘在ATM機里的銀行卡內的錢這一現(xiàn)象,相關案件的辦案檢察官提醒持卡人,在ATM機取款時,要牢記取回自己的銀行卡,否則,自己的財產不僅會受損失,而且會因為這樣一個粗心行為給他人實施犯罪“創(chuàng)造”條件。也有專家提出建議,一方面,銀行應全面提升ATM機的科技含量,更加完善相應的提示功能,及時提醒持卡人取出信用卡。另一方面,銀行及執(zhí)法機關也應加強向社會普法,宣傳刑法中關于信用卡犯罪等方面的有關規(guī)定,避免更多的人有意無意地重蹈“許霆”們的覆轍。(作者: 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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