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4歲自稱是中國城市發(fā)展研究院常務副院長助理的馮培寶,以謊稱能托人打聽到鄭筱萸“雙規(guī)”期間的身體和生活情況,詐騙他人4.9萬余元。4月10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了被告人馮培寶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
2006年12月底至2007年1月初,被告人馮培寶向被害人鐘女士謊稱自己認識中共中央辦公廳秘書局王局長,能夠通過王局長幫助打聽鄭筱萸在“雙規(guī)”期間的身體和生活情況,后又以需要向領導送禮以及給王局長租房為由,先后騙取被害人鐘女士價值人民幣9042元的鉆石項鏈兩條以及海淀區(qū)萬壽路甲15號五區(qū)一房屋一年租金人民幣40262元。綜上,被告人馮培寶騙取被害人鐘女士款物共計價值人民幣49304元。2007年2月28日,被告人馮培寶被抓獲歸案。上述贓款已退賠人民幣9000元。
庭審中,被告人馮培寶對指控事實及罪名提出異議,辯稱他沒有說王局長是中央辦公廳的秘書局局長,也沒有刻意宣揚王局長的事情,這是鐘女士為了誣陷其而編造的,而且鐘女士也沒有把項鏈給他,租房是為了他與鐘女士合辦《歐洲時報》,他沒有收過房租。
被告人馮培寶辯護人稱,租房系馮培寶受鐘女士所托,租金已由馮培寶轉(zhuǎn)交給房東,因此有關(guān)馮培寶騙取租金的指控不成立。
法院認為,被告人馮培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關(guān)于被告人馮培寶聲稱其沒有虛構(gòu)相關(guān)事實的辯解,法院認為,被告人馮培寶的供述、被害人鐘女士的陳述以及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能夠證明被告人馮培寶虛構(gòu)了王局長的身份,并借此騙取鐘女士財物的事實,故對上述辯解不予采納。關(guān)于辯方提出的被告人馮培寶沒有收到過鐘女士購買的項鏈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雖然被告人馮培寶極力否認鐘女士將項鏈交給了其,但被害人鐘女士的陳述、證人的證言以及項鏈發(fā)票、交款憑證等證據(jù)之間相互印證,足以證明被告人馮培寶收到了鐘女士購買的項鏈這一事實,同時被告人馮培寶提出的相關(guān)辯解沒有事實依據(jù),且難以令人信服,故法院對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關(guān)于辯方提出被告人馮培寶沒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鐘女士房屋租金的行為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在案證據(jù)可以證明,正是基于被告人馮培寶虛構(gòu)的其可以通過有關(guān)渠道幫她打聽鄭筱萸消息的事實,被害人鐘女士才陷入錯誤認識,向被告人馮培寶交付了項鏈、房屋租金,被害人鐘女士亦由于馮培寶的詐騙行為喪失了對上述財物的占有,因此在本案中,款物的去向并不影響對被告人馮培寶非法占有行為的認定,故法院對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馮培寶的家屬替其退賠部分贓款,故法院對其酌予從輕處罰。最后,法院依法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馮培寶有期徒刑2年6個月,罰金人民幣4000元;責令被告人馮培寶退賠相關(guān)損失。(張鵬 李欽鵬/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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