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鵬飛與朋友在舞池推人,并與歌舞廳保安發(fā)生沖突,最后被保安群毆致死。近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宣判,鑒于保安段東軍是從犯,且被害人家屬得到經濟賠償后代為求情,故判段東軍入獄3年。
段東軍是東莞市大朗鎮(zhèn)富華三路翔富酒樓太陽城歌舞廳保安。2005年9月25日20時許,被害人歐陽鵬飛(歿年19歲)和弟弟歐陽雄飛以及朋友肖紅亮、歐陽鵬到太陽城歌舞廳玩。23時許,歐陽雄飛因在舞池推人而被一名保安毆打,歐陽鵬飛因此質問打人的保安,后在歌舞廳門外與保安發(fā)生爭執(zhí),并打電話叫肖書鑫過來。
肖書鑫與黃元生來到太陽城歌舞廳后,勸說歐陽鵬飛離開,但歐陽鵬飛沖到太陽城歌舞廳左側的小店里,拿一張板凳砸保安。保安隊長陳庭華(在逃)便指使其他保安去拿工具。段東軍伙同劉又主、黃忠(后二人已判刑)等多名保安到歌舞廳內拿來長刀,一起追砍歐陽鵬飛,將其打倒在地,后逃離現場。歐陽鵬飛被送往醫(yī)院治療,經搶救無效于同月27日凌晨死亡。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歐陽鵬飛屬于顱腦損傷死亡。
歐陽鵬飛的弟弟歐陽雄飛在東莞市中級法院刑事判決書中證實: 段東軍就是案發(fā)當晚持刀砍傷歐陽鵬飛的其中一名太陽城歌舞廳保安。
案發(fā)后,太陽城歌舞廳老板陳慶倫賠償被害人歐陽鵬飛的家屬人民幣326000元。被害人家屬對實施傷害行為的人表示諒解,請求對他們從輕處罰。
中院認為,被告人段東軍伙同他人故意傷害被害人,造成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段東軍在本案中沒有直接致被害人死亡,所起作用較小,是從犯,且被害人家屬在得到相應的經濟賠償之后表示諒解,請求對其從寬處理,遂對段東軍從輕處罰。(記者 楊正飛 通訊員 王創(chuàng)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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