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高速路收費站強行免費通行,與收費站工作人員發(fā)生爭執(zhí),隨后糾集10多人手持砍刀、棍棒圍攻收費站,對收費站打砸和工作人員砍打并致輕傷害。3月23日上午,備受社會關(guān)注的2007年“6.11”濟聊高速公路茌平收費站特大尋釁滋事案公開宣判,該案涉案人員達20人,涉嫌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故意傷害和窩藏等四項罪名、九宗犯罪,影響之惡劣在當?shù)貙崒俸币姟F渲校?7人被判有期徒刑,3人被免予刑事處罰。
2007年6月11日晚,被告人李波在聊城醉酒后,被朋友翁某、金某開車送回茌平。當晚21時許,翁某開著被告人李波的假冒軍牌車在前,從茌平高速公路收費站駛下,收費站沒有收費放行了,被告人李波乘坐金某駕駛的地方牌照車緊跟在后,被收費站攔下要求交費,被告人李波為了逞威風,不愿交費,與收費員薛某發(fā)生爭執(zhí)并毆打,被告人李波遂打電話給被告人樊培國等人讓他們前去幫他出氣。被告人李兆富、樊培國、王寶、劉天朋、劉鵬伙同李明杰、田為勇、肖晨明、劉洋、王丹陽、閆坤等十余人乘車先后趕到,在被告人李波帶領(lǐng)下,手持砍刀、鎬把圍攻薛某工作的21號收費亭,用砍刀、鎬把對薛某進行砍、打,并將21號收費亭的玻璃砸碎、監(jiān)控器攝像頭、座椅、門等砸壞。后薛某趁其不備從收費亭窗戶爬出跑進收費站院內(nèi),被告人李波等人才乘車逃離現(xiàn)場。薛某經(jīng)法醫(yī)鑒定為輕傷,被砸壞的物品經(jīng)鑒定損失價值375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陳廷、劉哲、宋啟勝、楊云輝、赫蘭彬、吳正偉、龐偉、劉建、郭勇明知被告人李波等人參與了在茌平高速公路收費站尋釁滋事犯罪,仍為其提供錢物、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和藏匿場所,為其潛逃藏匿提供便利。
同時還查明,該團伙自2006年4月至2007年5月,犯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的其他七宗犯罪事實。在這些犯罪中毀壞財物價值三萬余元,致6人輕傷,6人輕微傷。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波等20人尋釁滋事,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任意損毀他人物品情節(jié)嚴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藏處所、財物等便利條件,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法律規(guī)定,遂對李波等20人作出判決。分別以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傷害罪和窩藏罪判決被告人李波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李兆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樊培國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王寶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劉天朋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劉鵬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生林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楊云輝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被告人劉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孫吉臣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被告人趙以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被告人崔金海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被告人宋啟勝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赫蘭彬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被告人陳廷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被告人劉兆勇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被告人郭勇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吳正偉、龐偉、劉建免予刑事處罰。
宣判大會上,有近一萬名群眾參加了旁聽和公開宣判。(作者:劉景生 趙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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