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到提款機去取款,卻意外發(fā)現(xiàn)里面已經有了一張卡。他嘗試著從共有10萬余元的卡內取出了5000元,然后回家,再沒取過。不想20多天后他拿著自己的卡去取款時,卻被警察當場抓走。昨天上午,他站在了越秀區(qū)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檢察機關認為,他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盜竊罪。他叫尹光雄,是一名在火車站經營貨運檔口的經營業(yè)主,他的律師說,“他比許霆還冤”。
檢察機關:取款逃離現(xiàn)場已構成盜竊罪
據(jù)越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去年10月24日下午1時左右,尹光雄在廣州市站南路交通銀行白馬支行內,趁受害人葉某某使用銀行卡從柜員機提款后將銀行卡遺留在柜員機內之機,繼續(xù)使用該銀行卡,提走了卡內的現(xiàn)金人民幣5000元,后攜款逃離現(xiàn)場。去年11月18日尹光雄被公安機關抓獲,并繳回受害人的銀行卡。檢察機關認為,尹光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根據(jù)刑法相關規(guī)定,其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
尹光雄:取得失主原諒不認自己有罪
對此,尹光雄表示,除取了5000塊錢之外,他一直沒有再用過撿到的這張卡。18日那天,他再次到同一銀行用自己的卡去取錢,兩個警察叫住他帶到派出所,問他是不是撿到過卡,他就把當時的情況告訴了警察。同時,他還馬上打電話讓老婆把放在家里的銀行卡送回給派出所,并表示身上有錢,可以直接退回失主,愿意支付一些罰款。他同時承認當時卡是自己是撿來的,有貪小便宜的心理,就把錢拿回了家。而且在今年2月22日,他把錢還給了失主,并且已經得到了失主的原諒。因此,他不承認自己有罪。
辯護律師:失卡當時無主取款類似拾遺
尹光雄的辯護律師范曉華認為,失主取款后離開并將卡遺忘在柜員機里,使柜員機出款處處于取款界面,處于失去持卡人及銀行控制的“無主狀態(tài)”。此時柜員機出的款符合“遺忘物”的性質。尹光雄輸入取款數(shù)字的行為與彎腰伸手撿起他人丟在地上的遺忘物的“彎腰”等行為相似。因此,尹光雄主客觀上都不符合盜竊罪的特征,僅僅是普通的民事行為,而不具備盜竊罪的特征。
“在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并輸入密碼后的失控狀態(tài)下,任何人均可以隨時完成‘查詢余額’‘銀行轉賬’‘修改密碼’等功能,據(jù)失主自述,其卡中余額有十多萬元,尹光雄如果意識到柜員機上有他人的信用卡,完全可以通過查詢余額看到卡中款項,可以通過修改密碼進一步提取現(xiàn)金,也可以通過銀行轉賬一次性將全部款項轉出,但是尹光雄并沒有進行任一操作?梢,尹光雄在操作時顯然沒有意識到柜員機中有他人的卡,因此不具備犯罪故意!”范曉華如是說。本案目前仍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魯釔山、王瓊、黃順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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