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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狀告《知音》虛構(gòu)其犯罪情節(jié) 索賠1萬元

2008年02月27日 14:08 來源:東方今報 發(fā)表評論

  為逃債殺人,閆光富以故意殺人罪一審被判處死刑。2008年第5期《知音》雜志報道了閆光富與被害人的恩恩怨怨,報道中還寫了閆光富“約會情人、縱情聲色”等情節(jié),閆光富認為這些內(nèi)容“純屬虛構(gòu)”,遂起訴《知音》雜志社侵犯其名譽權(quán),請求賠償1萬元精神損失費。該案將于3月份在重慶市忠縣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我省的律師代理了此案。

  為逃債殺人被判死刑

  1月21日,《人民法院報》刊發(fā)一篇報道:《為逃債殺人拋尸,一建筑商被判死刑》。報道稱:近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閆光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閆光富是重慶市忠縣一家建筑公司老板,其在與鋼材銷售商李國華長期的經(jīng)濟往來中,欠下李國華100余萬元。

  2007年5月31日,閆光富電話邀約李國華清算債務(wù)。在此過程中,閆光富持鋼管猛擊李國華頭部,致李國華當場死亡。后閆光富將李國華的尸體運往臨縣境內(nèi)拋棄。

  以上是法院認定的基本事實。閆光富進行了上訴,該案件即將進入二審階段。

  《知音》稱他“縱情聲色”

  針對閆光富的報道,還出現(xiàn)在2008年第5期的《知音》雜志上。這是一篇約6000字篇幅的報道,題為《百萬債主恩人冤魂何在?“兄弟情”哪敵邪惡附體》,用閆光富的真實姓名報道了他殺人拋尸這一事件。報道說被害人“樂善好施,是當?shù)赜忻娜迳獭,還曾幫處于事業(yè)低谷的閆光富走出困境。而因為欠款,“兄弟”轉(zhuǎn)化為仇人。

  報道稱,被害人的妻子(化名王宇娟)勸丈夫催閆光富還款,因為她發(fā)現(xiàn)閆光富已經(jīng)變了,“連自己的老婆、家庭都背叛了”。報道說:2003年3月的一天傍晚,王宇娟的一個女友在長江邊上散步,突然看到閆光富抱著一個20多歲的女孩親吻,并摟著女孩上車。進一步打聽,王宇娟和丈夫得知,“閆光富除了這個情人,還與其他女子有染。縱情聲色,不斷地讓閆光富花錢如流水”。

  討要萬元精神損失費

  本案的代理律師、河南祥符律師事務(wù)所陶文森律師告訴記者,閆光富夫妻多年感情很好,兒子都已大學畢業(yè)。況且,他有無情人,是否縱情聲色,與殺人案沒有關(guān)系!吨簟愤@樣的報道不利于法院公平公正處理案件。

  陶文森說,殺人犯也有名譽權(quán),閆光富認為該報道失實,請求《知音》雜志社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

  據(jù)了解,該案將于3月26日在重慶市忠縣人民法院審理。

  讀一送一

  河南國基律師事務(wù)所律師、法學博士任成宇告訴記者,從法律上講,人格權(quán)與名譽權(quán)是與生俱來的專屬自然人的權(quán)利,不因為政治與法律上的身份、地位而受影響。死刑犯和普通守法公民一樣,人格權(quán)與名譽權(quán)不會被剝奪。閆光富起訴《知音》雜志社是正當行使自己的權(quán)利,受法律保護。即使閆光富被執(zhí)行死刑,他的法定繼承人也可以幫他繼續(xù)行使權(quán)利。(徐結(jié)懷 李云飛 李貴剛)

編輯: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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