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被認定搶劫殺害兩人的“罪犯”。2006年7月,他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執(zhí)行死刑;在臨刑前,他大聲喊冤,法官在最后關頭從案卷中發(fā)現(xiàn)了新證據(jù),向最高法院請示后緊急叫停執(zhí)行死刑。叫人驚詫的是,在被捕后的九次審訊中,他作出了相互矛盾的口供。其中,有罪供述四份,無罪供述五份。
甘錦華的命運能否發(fā)生大逆轉?目前,還是個未知數(shù)。
現(xiàn)代版“刀下留人”
“他從刑場上暫時撿回來一條命,最終結果還要等待法官重新認定!弊蛉,被認定搶劫殺害兩人的“罪犯”甘錦華在順德法院重新過堂。2006年7月,他被佛山市中院判決故意殺人、廣東省高院核準執(zhí)行死刑,在臨刑前他大聲喊冤,省高級法院監(jiān)督執(zhí)行的法官在最后時刻從案卷中發(fā)現(xiàn)了新證據(jù),向最高法院請示后緊急叫停執(zhí)行死刑。于是,甘錦華的命運發(fā)生了大逆轉。
雖然昨日的庭審并沒有結果,但是當事人代理律師對記者表示,情況比較樂觀。
法官刑場上緊急叫停
2006年夏天,順德區(qū)人民法院大法庭內(nèi)。在佛山中院的主持下,多名犯下死罪的人在這里接受了宣判,這其中,就包括了被指控入屋劫殺兩尼姑的甘錦華。就在即將執(zhí)行死刑時,甘錦華高聲喊冤引起了在場省高級法院監(jiān)督執(zhí)行情況的法官注意,在最后審核判決材料時,這名法官發(fā)現(xiàn)了審判材料中的一些疑點,于是在請示了高級法院有關負責人后,緊急叫停了對甘錦華死刑的執(zhí)行。
當事人:“我是冤枉的”
昨天上午9時50分, 佛山中院借用了順德區(qū)人民法院的審判庭,對此案進行重審。甘錦華身材瘦小,留著平頭,表情非常平靜。在檢察院簡單地念完指控甘錦華犯有搶劫罪的起訴狀后,甘錦華馬上向法官表示了自己觀點?磥斫(jīng)過了多次審判,甘錦華在庭上的應對已經(jīng)非!袄暇殹绷。他表示,公訴機關的指控全部沒有事實根據(jù),他沒有劫殺兩名受害人,而在阿豪家里的事情,只是因為他以前向阿豪借錢時,曾經(jīng)被阿豪的老婆取笑,他一氣之下,跑到阿豪家里用電擊棒報復而已,并沒有想過偷東西。
他還說:“訴方的材料中有不少漏洞,例如說我不小心劃傷了自己的右手,這不符合邏輯。我是慣用右手的,我用右手拿刀的話,即使真要傷手,也不可能傷到右手,而應該傷到左手!
律師:承認有罪緣于逼供
甘錦華的代理律師則認為,檢察院的指控證據(jù)不足。一、二審法院認定甘錦華有罪的主要證據(jù)是被告人的四份有罪供述以及兩份法醫(yī)學鑒定書。而被告人的四份有罪供述與其后的五份無罪供述相矛盾,并且該四份有罪供述是辦案警察采取違法手段取得的,因此法院不能將該四份有罪供述作為定罪依據(jù)。蘇律師說,被告人交代,四份有罪供述是辦案警察采取了刑訊逼供的非法手段,并附加精神折磨而取得的。
昨日庭審后,法官沒有作出判決。
前妻:“他見血就暈,不可能殺人”
王玉萍原來是甘錦華的妻子,在去年6月份,她與被囚在看守所中的甘錦華離婚。她表示,婚后甘錦華一直很顧家,平時也很少與人結怨。“他見血就暈,根本不可能去殺人!蓖跤衿颊f,結婚前,甘錦華陪他去穿耳洞,沒想到耳針剛扎到她的耳垂邊,一旁坐著的甘錦華“咚”的一聲倒在地上暈了過去。甘錦華連雞、 魚都不敢宰。
王玉萍還說,從時間上看,甘錦華也根本沒有可能作案,被控劫殺的案子事發(fā)時,她整晚與甘錦華在一起;另一起搶劫案發(fā)生時,她也和甘錦華一起睡到晚上十點鐘,后來甘錦華就去上夜班了。
觀點大對碰
村民:兇器都找到了 他肯定有罪
昨天庭審結束后,記者來到了位于順德陳村的案發(fā)現(xiàn)場。事發(fā)現(xiàn)場的庵堂內(nèi)剛好有幾名村民,對于甘錦華是否有罪,他們明顯持肯定的觀點。
“事發(fā)后,警察已在他(甘錦華)的家里搜出了所有的作案工具了,這還不能證明整件事情嗎?”村民們表示,在案發(fā)之后,就再也沒有尼姑主持。平時,都是一些熱心的村民來打掃打掃,但誰也不敢住在這里。
記者還看到了當年劫匪進屋行劫的通氣窗口,窗口離地面也有六七米,要爬上去已不容易,還要在爬上去后將上面的玻璃無聲地拆下來,這也不是一般人能做到的事。
新聞背景:甘錦華其人
被控作案兩次搶劫殺人 一審上訴后仍被判死
佛山市檢察院在2005年的公訴中稱,2004年10月12日零時30分,甘錦華攜帶作案工具,竄到陳村鎮(zhèn)大都村尼姑庵堂,翻窗入內(nèi)欲盜竊財物,驚醒了住在里面的林某、周某兩被害人。甘錦華即用木椅擊打二人,隨后用小刀將二人捅死。公訴還稱,同年11月12日凌晨3時30分許,甘錦華竄到大都村某住宅,在翻找財物時正好被害人阿豪起床小便,甘錦華就持電擊棒電擊了被害人。佛山市中院于2005年6月10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甘錦華死刑。
甘錦華隨后上訴。他稱自己當日去案發(fā)現(xiàn)場是辦理其他事情并放生鯉魚,從沒到過發(fā)生血案的被害人住所。對于檢察機關指控其用電擊棍傷害阿豪一事也予以否認,稱真實意圖是去恐嚇對方一下,因為阿豪與自己有過節(jié)。至于自己在九次審訊中作出不同口供,他表示自己迫不得已。
廣東省高級法院于2005年12月28日作出行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陳明、劉藝明、曾毅 通訊員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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