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成立私人公司經營同類業(yè)務,非法獲利41萬余元。由四川省邛崍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該省首例非法經營同類營業(yè)罪案日前落判。
被告人劉杰1993年12月被邛崍市交通局任命為汽車隊隊長。車隊系國有企業(yè),主營班車客運和普通貨運。1999年,交通局準備在該市開通多條農村客運線路。此時邛崍市汽車隊由于經營狀況不好面臨改制,交通局決定將農村客運線路交給邛崍市汽車隊經營,要求汽車隊成立一家股份制公司。
2000年4月,劉杰既沒有在汽車隊召開職工大會,也沒有向職工傳達成立公司的精神,個人出資50萬元成立吉運農村客運有限公司,主要從事農村客運線路的經營管理。吉運公司成立后,接手了交管部門確定給車隊從事農村客運的線路,車主自己購車掛靠在吉運公司經營,公司每月向掛靠的客運車輛收取200元至600元不等的管理費和一定數額的風險保證金,并代收運管費、養(yǎng)路費、站務費等。據統(tǒng)計,2003年2月至2005年9月,吉運公司向掛靠經營的53名車主收取管理費共計41萬余元。
經審理,劉杰被法院以非法經營同類營業(y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對其非法所得人民幣41萬余元予以追繳。判決后,劉杰未提出上訴。(谷萍 查洪南 邛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