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復興路法庭審結了一起因房客一氧化炭中毒致死引發(fā)的賠償案,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北京荷葉山文化交流有限責任公司賠償死者父母原告張先生、段女士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0余萬元。
2005年12月2日,二原告之子張雷(化名)與荷葉山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書,由張雷承租位于香山普安店荷葉山公司院內提供的門樓1樓、2樓,租賃期限自2005年6月4日至2008年6月3日止。同時,張雷與荷葉山公司訂立《安全協議書》,約定取暖鍋爐由荷葉山公司雇傭專人管理,任何承租人不可自己啟動鍋爐,同時,承租人必須定期開展安全隱患自查工作。2006年12月3日晚,張雷在其朋友處飲酒后,自其朋友處取得蜂窩煤自行生火取暖,發(fā)生一氧化碳中毒而致死亡。
法院經審理認為,荷葉山公司作為房屋出租人,對房屋設施負有維修的責任,應保證房屋設施正常、安全地使用。荷葉山公司為出租房屋安裝土暖氣等取暖設備,如果檢修不及時或不當,極易造成一氧化碳泄露,對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影響,故荷葉山公司對其暖氣設備應盡到全面安全保障義務,在進入采暖季前應全面檢修出租房屋的取暖設備,由于荷葉山公司對于張雷之取暖設施疏于維護,造成張雷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故其應對張雷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而張雷亦違反其與荷葉山公司訂立的《安全協議書》中關于鍋爐應由荷葉山公司專人管理的約定,在飲酒后擅自開啟鍋爐,故其對其死亡結果的發(fā)生應承擔次要責任。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鄭紅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