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13時許,北京動物園大熊貓館內(nèi),一拾荒少年被大熊貓咬傷雙腿,隨后被送往醫(yī)院救治。動物園管理處稱,該人未購票爬墻進入公園,并違反公園規(guī)定跳入動物園展示場所,以致受傷。警方初步確認,該男子屬無辨認自己行為能力。工作人員稱,大熊貓雖然平時性格溫順,但若遇陌生人進入其活動區(qū),出于領地意識和驚嚇,會對人進行攻擊,希望廣大游客遵守規(guī)定,確保自身和動物安全。(《新京報》10月23日)
從法律上說,飼養(yǎng)動物傷人侵權行為應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被害人無過錯(不是故意挑唆,逗鬧等),由動物的飼養(yǎng)人承擔民事責任。
事件中的少年李喜濤15周歲,尚屬未成年人,更重要的是警方確認其屬無辨認行為能力,這樣也就意味著從法律上說,即使是李喜濤“未購票”入園,并“違反規(guī)定跳入動物園展示場所”,其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過錯問題,故不能認為被大熊貓咬傷是李喜濤自身原因所致。相反,作為未成年人和無辨認行為能力人,法律還有特殊的保護。而就此事件而言,動物園雖然設置欄桿并寫有“請勿跨越欄桿,以免發(fā)生危險”的告示牌,但其既然預見到有人可能會翻越欄桿,就應當派人看護,而不僅僅是寫個告示了事。如果動物園不這樣做,則可能是有過錯的。而如果動物園當時在事發(fā)處有人看護,結果卻沒有“看”住李喜濤跨越欄桿,也是有過錯的。
當然,如果能確認李喜濤屬于無辨認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其監(jiān)護人負有保護其人身、財產(chǎn)及其他合法權益的監(jiān)護職責,李喜濤“未購票”入園,并“違反規(guī)定跳入動物園展示場所”被大熊貓咬傷,其監(jiān)護人有明顯的過錯,但動物園并不因此可以免除責任。
而且,動物園更應當重視的是,這個大熊貓咬人事件已經(jīng)是第二次發(fā)生了,在去年9月19日,一名男游客酒后跳進了熊貓運動場內(nèi),還是這個咬傷李喜濤的大熊貓受到驚擾咬傷了他的右小腿?赡苋ツ甑拇笮茇堃耸录校杏慰陀羞^錯,可短短400天左右的時間,發(fā)生了兩起大熊貓咬人事件,難道動物園就不該反思嗎?
所以,我認為,對于大熊貓咬傷拾荒少年事件,動物園在給李喜濤找了“過錯”后,也該找找自身的責任。
□何向東(河南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