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夫婦登記結婚后準備出國度蜜月,但因護照問題,導致李某被泰國警方拘留。夫婦回國后將北京青年旅行社告上法庭。記者獲悉,市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北京青年旅行社向李某夫婦退還團費并賠償精神損失5千元的判決。
去年10月,新婚不久的李某夫婦與北京青年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決定前往泰國旅游。10月18日,二人在機場將護照交由旅行社導游保管后,隨團登上赴泰班機。班機抵泰后,導游發(fā)現(xiàn)李某的護照中簽證頁缺失,導致其無法入境。不久,李某被泰國警方拘留。次日,經有關部門交涉,李某雖被釋放,但被遣送回國。回國后,李某夫婦提起訴訟,要求旅行社退還團費并賠償二人的精神損失。
一審敗訴后,旅行社上訴到二中院。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夫婦系新婚,“蜜月之旅”對二人的一生具有特殊意義。這種特定時間、特定意義的利益是無法挽回的,所導致的精神損失是無法彌補的。同時考慮到李某因被泰國當局限制人身自由而遭受的人格利益損失等因素,北京青年旅行社應適當賠償李某的精神利益損失。(爾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