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出生的楊某,將醉酒的梅花(化名)帶到酒店之后,對梅花欲行不軌。因梅花極力反抗,使自己的臉部、手腳等多處受傷。其間,赤裸著身子的梅花跑到酒店大堂求救,楊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庭審中,楊某認為梅花一直在發(fā)酒瘋,他是主動放棄與梅花發(fā)生關系的。廣州市黃埔區(qū)法院日前以強奸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6個月。
裸女酒店大堂大聲呼救
楊某是廣東饒平人,文化程度高中,今年7月8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
公訴機關指控,7月8日凌晨,楊某趁梅花醉酒之機,將其帶至黃埔文沖街某賓館A202房,脫去其衣褲,欲與其發(fā)生關系。梅花酒醒后反抗,楊某將其壓倒在地,致使其臉部、手腳等多處受傷(經法醫(yī)鑒定屬輕微傷)。后梅花掙脫,赤身裸體跑到賓館一樓大堂向工作人員求助。公安人員接報后,到賓館將楊某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認為,楊某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楊某已著手實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她一直在發(fā)酒瘋
楊某提出三點辯解意見:一是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事實和罪名沒意見,但其在整個案發(fā)過程中均沒有使用暴力毆打梅花;二是梅花一直在發(fā)酒瘋,故他主動放棄了和梅花發(fā)生關系;三是梅花并非掙脫他的控制而逃離房間,而是在他去洗手間清洗傷口時離開房間的。
同時,其辯護人則提出是楊某主動放棄和梅花發(fā)生關系的念頭,應定性為犯罪中止。本案發(fā)生的背景復雜,因幾個證人均證實梅花在酒吧喝酒期間就又哭又笑,可能受到了某種刺激,故本案的定性應考慮相應背景。本案并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故請求對楊某免除處罰。
法院:可采信發(fā)酒瘋之說
經審理查明,7月7日晚上12時許,楊某等人在黃埔區(qū)文沖一俱樂部飲酒,該俱樂部部長胡某將梅花介紹給楊某等人認識,并一起飲酒。其間,梅花莫名其妙地哭起來,并以沒有地方住為由提出去楊某家住。因與他人合租,楊某拒絕了梅花的要求。楊某于7月8日凌晨2時左右離開俱樂部時,梅花已喝醉,楊某受委托送梅花回家,但他卻將梅花帶至賓館,欲與其發(fā)生關系。
后來,梅花掙脫楊某逃至臥房,被楊某再次按倒在地。后因楊某手部受傷流血不止,其在梅花安靜下來后,返回衛(wèi)生間沖洗傷口。此間,梅花赤身裸體跑到賓館一樓大堂求助。工作人員用電話通知楊某,并由賓館保安員和服務員一起將梅花送回A202房。隨后,楊某下樓辦退房手續(xù),但梅花再次裸體下樓沖出賓館走到馬路上。
法院認為,楊某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屬于犯罪未遂。另外,梅花在案發(fā)當晚心情煩躁,借酒消愁,在楊某下樓辦理退房手續(xù)時其再次裸體沖出賓館,故楊某提出梅花在房間存在發(fā)酒瘋的辯解意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