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頭溝農民鄧女士與有家室的劉某同居多年,因劉某不能與自己結婚,提出分手,并讓劉某寫下了10萬元欠條作為補償。劉某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欠條無效。近日,門頭溝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確認該欠條無效。
2001年,41歲的劉某認識了43歲的門頭溝鄧女士。2002年二人開始同居。其間鄧女士得知,劉某1992年就已結婚,妻子在江蘇老家務農,并有一個兒子。劉某曾表示會離婚,卻一直沒離。2007年3月,鄧女士提出分手,并要求劉某給付10萬元作為同居5年期間的青春、精神和肉體損失。劉某當時寫下了欠條。此后,鄧女士要求劉某還錢。劉某難以兌現(xiàn),只好起訴到法院,請求判決欠條無效。
劉某說,欠條是鄧女士脅迫他寫下的。但鄧女士表示,10萬元是解除同居關系時劉某賠償自己的各項損失費,是劉某自愿出具的。
法院認為,欠條記載的內容表明,欠條是兩人解除同居關系后,鄧女士要求劉某給付的青春、精神、肉體及感情損失,該要求缺乏法律依據(jù),鄧女士也沒有提供證據(jù)證實雙方存在其他債務關系,因此該欠條不具有合法性。
作者:郭曉明 韓繼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