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拒載兩名醉酒男子被對方追打,出租車司機用手推了其中一人的前胸,不料這一推竟致對方的頭撞到了另一輛汽車的車輪上,被推者顱腦損傷離開人世。日前,被判應對醉酒者的死承擔主責的司機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18萬余元。出租車司機遇到“棘手”乘客應如何處理?客管部門、公交警方、律師各出巧招。
案件回放
拒載惹禍
的哥賠償18萬
兩男子酒后搭乘出租車,由于無法說清目的地,遭到司機拒載。司機將車停在路邊后,兩名醉酒男子下車追打司機,司機邊打手機報警邊用手擋住被打部位,其間推了其中一名男子的前胸,不料這一推竟釀出大禍。醉酒男子被推倒時,頭部撞到了另一輛出租車的車輪上,因顱腦嚴重損傷事發(fā)后不久離開人世。
由于認為丈夫的死與出租車司機和醉酒同伙的行為難脫干系,死者妻子攜兒女將兩人告上法庭,日前,該案經過兩審,法院判令被告司機和醉酒同伴分別賠償死者家屬18萬余元和5萬余元。
說不清目的地被拒載
爭執(zhí)中醉酒男子死亡
法院查明,2004年10月12日晚9時許,時年59歲的王智與朋友李達酒后搭乘喬金駕駛的出租車,由于兩人神志不清醒,均說不清要去的地方,喬金在轉了兩圈后將車停在塘沽區(qū)一個路口,要求二人下車。
兩人非常不滿,下車后,李達將司機從駕駛室里拽出并抓著司機不放,王智隨即下車,先是腳踹后又追打司機。喬金邊躲閃兩人追打邊用手機撥打110報警,其間用手推了王智前胸一下,不料王智被推后倒在地上,頭部撞到了另一輛出租車的車輪上。經送醫(yī)院搶救,王智被診斷為重型顱腦損傷,當月20日下午,因醫(yī)治無效死亡。
意外發(fā)生后,王智的妻子攜一雙兒女將司機喬金和丈夫的酒友李達一并推上被告席,要求二人賠償損失。
的哥當胸一推是主因
被判擔主責賠償18萬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智、李達酒后乘坐出租車,被司機拒載是因為說不清要去的具體地點,遭到拒載后,兩人又不冷靜,還有辱罵、追打司機的行為,這是造成此次糾紛的起因之一。在遭到拒載后,李達率先下車將司機拽出駕駛室并抓著司機不放,亦是引起糾紛的原因之一。
喬金作為職業(yè)出租車司機,在遇到醉酒乘車人后,在無法拒載的情況下,沒有及時到有關部門去解決,而是自己處理,激化了雙方矛盾。特別是在被王智追打的過程中,喬金應預見到對方的年齡大且為酒后狀態(tài),應當盡量避讓、克制,而其卻在被追打時用手去推王智,造成對方倒地后死亡的嚴重后果,因此,喬金應對此糾紛負主要責任,李達和死者自身也應負有一定責任。
據此,法院判令司機喬金賠償王智家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83672元,李達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共計50092元。
判決亦擔責酒友不服
法院駁回其上訴請求
宣判后,李達不服,認為自己當時也是醉酒狀態(tài),且王智被推倒地的過程自己并未看到,因此自己不應對王智的死亡承擔民事責任。于是,李達提起上訴。
市二中院對案件進行二審,經開庭審理及審核證據,法院認為當事3人在此事件的整個過程中均有過錯,他們的行為共同結合造成了王智死亡的結果。
法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此,二中院認定原審判決準確,駁回了李達的上訴,判令維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律師析法
不當處理是的哥擔主責原因
在事件發(fā)生后,曾有個細節(jié)頗為引人關注,即事發(fā)后出租車司機曾被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后又因證據不足獲釋。
對于出租車司機的行為為何不構成刑事犯罪,伊兵律師認為,因為我國《刑法》中的過失犯罪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
然而,在該案中,王智的死亡雖然是由于受出租車司機的一推造成的,但從事情的整個過程來看,出租車司機在受到兩個神志不清的醉漢圍攻下隨手一推,是無法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給對方造成死亡后果的,而受害人頭部撞到其他汽車的車輪上,此情況也具有偶然性。因此,王智的死亡屬于意外事件,即其死亡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因此出租車司機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那么,即是意外事件,為何出租車司機還要承擔主要責任?又為何死者的酒友李達和死者自身也應承擔一部分責任?對此,伊律師解釋說,雖然出租車司機看起來比較無辜,在這種由醉酒者首先引起的糾紛下,為了保護自己“不得不一推”,但作為職業(yè)司機,喬金在無法拒載醉酒者的情況下,應該選擇較為謹慎的方式解決這個問題,而不是草率地讓兩名醉酒者下車——特別是在對方神志不清不愿意下車的情況下。
此外,在被受害人追打的過程中,出租車司機應當預見到對方的年齡較大且為酒后狀態(tài),對其忍讓,而他卻在馬路旁用手去推對方,造成對方倒地后死亡,因此,出租車司機應負有主要責任。
伊律師同時介紹,雖然李達和死者均為醉酒狀態(tài),但酒醉的人雖然神志不清,卻不能免除或減輕其在酒醉的狀態(tài)下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及社會公共利益時所要承擔的責任(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責任)。因為酒醉不同于智力殘疾或精神病患者,后兩者屬于自身不能克服的對行為能力的無法控制,而酒醉是完全能夠避免并克服的,因此酒醉的人從《民法通則》上說不屬于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刑法》第十八條也明確規(guī)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在這起案件中,醉酒的兩人毆打司機,引發(fā)沖突,具有明顯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律師提醒
司機要有維權意識
遇事應當妥善處理
采訪中發(fā)現,出租車司機普遍存在維權意識淡薄的問題,在遇到比較棘手的問題后要么簡單處理,要么委曲求全。遇到特殊狀況如何處理?出租車司機又該何如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李嶸律師表示,出租車司機首先應該樹立的是維權意識,不應總是抱著“自認倒霉”的心態(tài)。其次,還要掌握維權的基本常識和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一旦有意外事件發(fā)生,應當采取恰當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李嶸律師介紹,《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中明確規(guī)定,傳染病患者或者無人監(jiān)護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要求乘車的,出租車司機可拒載,所以,將可能出現的問題“拒之車外”是最妥當的做法。如果當時的客觀情況致使司機確實無法拒載,司機可以將“問題”乘客送到附近的派出所做妥善處理,這樣,就可以避免與乘客進行正面沖突了。
同時,李嶸律師提醒,乘車人也應該了解相關的法規(guī),約束自身行為,并尊重提供服務的出租車司機,只有乘客與司機相互尊重,才能避免或最大限度地減少此類悲劇的發(fā)生。 (記者 張昭 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