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安慶市中級法院對樅陽縣原縣委副書記章效生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在全部采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后,判處章效生有期徒刑6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8萬元。一審宣判后,章效生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今年51歲的章效生自1998年11月起,先后任樅陽縣委常委、宣傳部長、縣委副書記等職,其間還兼任合銅黃(合肥—銅陵—黃山)高速公路樅陽段工程指揮長、樅陽汽車零部件工業(yè)園建設工作指揮部指揮長。一審法院認定,章效生在擔任上述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賄賂計人民幣27萬余元、美元1000元、物品價值2.5萬余元,并在工程建設、人事安排、工作調(diào)動等方面為他人牟取利益。案發(fā)后,章效生積極向有關部門和檢察機關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法院對其自首情節(jié)也予以認定,從而作出上述判決。
今年7月18日,一審法院開庭審理時,章效生曾在庭審過程中稱,“正是因為有關部門和檢察機關及時發(fā)現(xiàn)了我的受賄行為,才使得我沒有在犯罪的道路上走得更遠。”他對檢察機關表示感謝并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表示“無異議”。(檢察日報記者吳貽伙 汪云波 張靜 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