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城縣教育局原項目辦公室主任潘某,在負責該縣部分中小學教學工程項目建設中,通過制造假合同套取工程款、拿回扣等形式,貪污該縣建?1.6萬元、收受賄賂6.8萬元。近日,潘某被興賓區(qū)法院一審認定犯有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沒收財產1萬元。
2003年10月30日,忻城縣教育局與該縣一家建筑公司簽訂合同,以19.9萬元的價格,由該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建設木排小學教學樓工程。合同簽訂后,時任該縣教育局項目辦主任的潘某就想在這個項目上弄錢,他瞞著單位領導找到建筑公司項目經理藍某,以縣教育局的名義與藍某簽了一份假合同,并假冒領導簽字,偷蓋上單位公章,把原來的合同金額由19.9萬元改成了21.22萬元,使假合同的工程款比真合同多出了1.32萬元。
2004年初,教育局陸續(xù)把工程款撥給建筑公司,潘某叫其下屬到建筑公司財務處簽了一張收條,將1.6萬元錢領出交給他。過后,潘某又設法通過藍某將該收條收回。
案發(fā)后,檢察院偵查時,潘某找到藍某,一再囑咐說檢察院如果問到該筆款,讓藍某說錢是他借的。過后,潘某將1.6萬元還給了藍某。在檢察機關的審訊中,潘某自認為與藍某建立了攻守同盟,始終不肯承認此犯罪事實。不料,在檢察機關的政策攻心下,藍某如實交代了整個案件的事實。
2002年6月,忻城縣教育局與一家建筑公司簽訂古篷中學學生宿舍樓修建工程,工程造價預算為28.87萬元。在竣工驗收時,項目經理林某核算得出的工程造價為54萬元,比預算多出近26萬元,內行人一看就知道其中存在虛增工程量的現象。潘某也知道其中的貓膩,他以教育局資金緊張為由,要求林某在得到工程款后,把近6萬元以回扣的形式返還給教育局。林某心知肚明,很爽快地同意了。
2004年6月,在結清最后一筆工程款項后,潘某去林某家中拿到了除去稅金及管理費后剩下的5.6萬元現金,隨后悄悄放進了自己的腰包。
據檢察機關查明,潘某最早收受的一筆賄賂款是在2001年春節(jié),當時他還是項目辦副主任。也是林某在春節(jié)封了兩個各1000元的紅包交給潘某,囑咐說一個給他,另一個給一名相關領導,潘某則將兩個紅包全部留下了。事實證明,林某這2000元紅包的“投資”回報率極高,他陸續(xù)從潘某手里取得了不少工程項目。
從2001年到2006年,潘某先后5次收取承建忻城縣教育局學校教學工程的多名項目經理的“好處費”,共計現金1.2萬多元和其他財物。
2006年年初,一封舉報信寄到檢察機關,經過檢察機關一系列偵查取證,潘某貪污、受賄的犯罪事實終于浮出水面。(記者 陳杰 黃宏波 唐生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