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7月25日電 檢察日報消息,因犯單位受賄罪、打擊報復(fù)證人罪、受賄罪、貪污罪,河南省太康縣縣委原副書記宋慶根近日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
1992年至1997年,宋慶根在擔(dān)任河南省人造板廠廠長期間,將14.09萬元公款非法占為己有。1997年,宋慶根以該廠名義向某企業(yè)索要轎車一輛。
法院審理還查明,2005年7月,宋慶根的親戚、西華縣某公司董事長因涉嫌貪污犯罪被檢察機關(guān)立案查處,宋慶根唆使證人王某翻證,在遭到拒絕后多次指使他人對王某進行打擊報復(fù),王某一家被迫遷往外地居住。(楊仲杰 張國棟 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