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打工時發(fā)生事故傷殘,為經濟賠償問題與公司老板產生矛盾,并用改裝的射釘槍將老板殺害。7月5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打工仔默東和山東青年王寒星犯故意殺人罪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一審判處被告人默東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判處王寒星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默東,今年22歲,系河北新樂人。被告人王寒星,20歲,系山東省禹城市的一名農民。默東曾是北京田源紡織有限公司的一名工人,2004年12月4日,因工傷事故致其右腳傷殘。后來因經濟賠償問題與公司法人代表盧某產生矛盾,便心存怨恨起意報復。2006年9月3日上午,默東找到王寒星,讓王寒星幫助他找盧某要錢。兩人來到位于大興區(qū)的北京田源紡織有限公司盧某的辦公室內,王寒星為默東望風,默東找到盧某向其索要賠償,但遭到盧某的拒絕。默東遂持事先準備并改裝的射釘槍射擊盧某頭部,二人逃現場時,王寒星手持改錐威脅前來攔截的公司門衛(wèi)閆某,掩護默東逃離現場。后盧某搶救無效于12天后死亡。
據了解,默東因工傷致殘后,勞動仲裁部門已作出了在求盧某對默東進行賠償的裁定,法院也作出了要求盧某賠償5萬余元的一審判決,盧某不服在交納了訴訟費準備上訴的過程中,卻發(fā)生了默東將盧某殺害的命案。不想馬上支付賠償金的盧某因此而丟了性命。本應得到工傷賠償的默東也因一時沖動淪為階下囚,并將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庭審中,針對檢察機關的指控,被告人默東一再辯稱:案件的發(fā)生系事出有因,他主觀上沒有殺人的故意。其辯護人也稱:被害人有明顯的過錯,且默東到案后有悔罪表現。另一被告人王寒星則辯稱:其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其被抓獲后協(xié)助偵查機關抓獲默東,有重大立功表現。王寒星辯護人稱:王寒星的行為不宜按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王寒星的行為應構成其它犯罪,但鑒于王寒星系受他人蒙蔽利用、未起到協(xié)助、配合他人犯罪作用,且其能協(xié)助偵查機關抓獲默東,有重大立功表現等情節(jié),請求法院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經過庭審的舉證質證,法院采納了被告人默東在庭審中所提案發(fā)系事出有因的辯解,同時酌予采納了被告人王寒星所提其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所提王寒星的行為不宜按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的辯護意見。
法院審理后認為,默東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犯罪性質惡劣,情節(jié)、后果嚴重依法應予懲處。王寒星幫助同案犯默東實施犯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嚴重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亦應予懲處。鑒于本案因工傷賠償糾紛而發(fā),系事出有因,對默東可判處死刑不立即執(zhí)行。被告人王寒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且其歸案后對公安機關抓獲默東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依法可對王寒星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審判決。(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