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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立法重典懲治重大事故責任人 涉雇主和法人

2006年06月29日 20:42

    六月二十九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新聞發(fā)布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主任郎勝就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回答記者提問。 中新社發(fā) 廖文靜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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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九日電 (記者 孫宇挺 王巖)中國立法者今天正式將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yè)而發(fā)生重大事故犯罪的量刑最高刑期設定在十五年有期徒刑,這比此前三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所規(guī)定的加重了許多。這一量刑對象包含對事故負有責任的雇主和法定代表人。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二次會議今天通過了已經(jīng)三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六)。

  此前中國刑法對重大安全生產(chǎn)事故犯罪判罰的最高刑期為七年。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在向常委會作相關報告時表示,草案三次審議稿將刑法關于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guī)定修改為“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些委員提出,從實際發(fā)生的一些重大礦難的嚴重后果看,對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這種犯罪,處刑還應加重。

  楊景宇稱,法律委員會經(jīng)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yè)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边@樣的修改,最高刑可以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勝在新聞發(fā)布會上稱,根據(jù)刑法修正案(六)的規(guī)定,發(fā)生重大的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應該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負責人員的責任,這里的“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包含了對事故負有責任的雇主和法定代表人。這次刑法修正案進一步加重了對雇主強令職工違章作業(yè)造成事故的刑事責任,加重了刑罰。對于發(fā)生事故后,不報告或者是謊報,貽誤了事故搶救的行為,增加規(guī)定為犯罪。

 
編輯:李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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