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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1.18"爆炸搶劫運鈔車案嫌犯張顯光被公訴

2006年10月24日 13:25

  中新網(wǎng)10月24日電 據(jù)沈陽今報報道,昨天,沈陽市檢察院的公訴人就張顯光一案,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最快10天后開庭審理此案。

  昨天上午,公訴人劉宏立、張東武將長達5238字的起訴書及相關的9本卷宗,正式移送到市法院。起訴書的內容極為翔實,將張顯光所參與的9起犯罪罪行一一記錄。每一起認定的案件中,都附有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扣押作案工具物證照片、被搶劫款扣押返還單,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情況說明及戶籍證明等證據(jù),形成了完整的證據(jù)鏈。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

  檢察院認定,被告人張顯光目無國法,為劫取錢財,在銀行儲蓄所門前引爆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兩次搶劫銀行運鈔車營業(yè)款,為獲取作案工具故意殺人;多次持槍、持械攔路搶劫公民財物;致七人死亡,四人重傷,七人輕傷,搶劫數(shù)額特別巨大。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死亡。犯罪氣焰囂張,手段極其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后果極為嚴重,社會危害極大。其行為分別觸犯了《刑法》第115條、第232條、第234條、第263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張顯光應以爆炸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

  檢察機關已于9月22日,告知被告人張顯光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時,告知被害人的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據(jù)悉,被害人家屬將對張顯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據(jù)相關人士介紹,根據(jù)法院的審判程序,法院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最晚在開庭10天以前送達被告人。開庭前,法院也需要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最后,在開庭3天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走完這些程序,張顯光一案最快也要在10天之后開庭。(王玲 張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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