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北京、上海、沈陽、哈爾濱、蘭州、洛陽、濟南、福州等城市相繼召開調整水價的聽證會,引起了社會各方面的高度關注。人們除了關心價格調整外,還對聽證會的方案設計、人員選擇、程序規(guī)范等提出了不少意見。
應當怎樣認識我國的價格聽證制度呢?記者7日采訪了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司有關負責人和專家。
“逢聽必漲”還是“逢漲必聽”
《價格法》實施以來,我國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已召開了上萬次價格聽證會。毋庸諱言,聽證的最終結果絕大多數都是漲價。因此,有人認為聽證會其實就是“漲價會”,只是漲多還是漲少,一次漲還是多次漲的差別。
對此,發(fā)展改革委有關人士和專家認為,出現這種情況主要有兩個原因,即歷史原因和利益訴求多元化。
長期以來,我國對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資源性產品、公用事業(yè)、公益性服務實行帶有“福利性”的低價格政策。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經濟逐步全球化,資源性產品、大宗商品開始在全球范圍內配置,其價格由國際市場供求關系確定的趨勢越來越明顯。例如,石油、鐵礦石、大豆等價格都隨國際市場價格波動。
另外,隨著我國工業(yè)化、城市化進程加快,傳統的低價格政策客觀上加劇了資源浪費和環(huán)境污染。以水為例,我國人均水資源占有量僅為世界的四分之一,是13個人均水資源最貧乏的國家之一,近年來水污染日益加重,治理成本大大提高。而國內水價長期偏低、污水處理費不能彌補治理成本的情況下,進一步加劇了用水緊張和水污染狀況。
這位負責人說,隨著經濟發(fā)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資源性產品價格和環(huán)保收費客觀上要有一個上漲的過程。
在談到利益訴求多元化的原因時,有關專家認為,盡管客觀上這些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應當上漲,但具體到每個品種的價格為什么上漲?上漲多少?漲價對群眾生活有何影響?如何保障低收入群眾生活不因價格上漲而降低?經營者會不會在漲價的過程中“夾私貨”,把本應由自己承擔的成本轉嫁給消費者?政府會不會“甩包袱”,把本該由財政投入解決的讓消費者通過價格負擔?這些很現實的問題,都要求政府有關部門不能通過內部程序進行調節(jié),而應該通過聽證會的形式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并允許旁聽和公開報道,加強社會監(jiān)督。
上述負責人表示,利益多元化要求政府在決策時,必須充分考慮和平衡多方面的利益關系,采取聽證會的形式無疑是一個可行的選擇。
他說,“逢聽必漲”背后的實質是“逢漲必聽”,這是保障政府在調整涉及群眾基本生活的重要商品價格時,必須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確保定價方案更加科學合理的制度基礎。
這位負責人說,從聽證的結果來看,也不完全都是漲價,也是有漲有落的。2008年發(fā)展改革委組織了降低移動電話國內漫游通話費上限標準的聽證會。這說明聽證會也有聽“降”的,并非“逢聽必漲”。
他說,“逢漲必聽”反映了價格主管部門嚴格按程序履行價格監(jiān)管的職能,這種行政程序的公開、透明的制度,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只能通過改革不斷完善,不能一概否定。
聽證會是真聽還是“作秀”
近年來,社會上對聽證會的議論不少,其中最多的莫過于認為政府召開聽證會是“作秀”。
對此,發(fā)展改革委表示,由于價格調整關系到群眾的切身利益,為克服“關門定價”的弊端,提高政府制定價格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我國于上世紀90年代在政府定價領域率先引入了聽證會制度,并在《價格法》中作了明確規(guī)定。
發(fā)展改革委價格司有關負責人說,價格聽證會制度的實質,就是要把漲價的原因、漲價的幅度、漲價的影響展示給廣大人民群眾看,征求經營者、消費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制定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同時,也為政府定價機關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提供一個程序化、法制化的渠道,避免“暗箱操作”。
他認為今年各地舉辦的價格聽證會暴露出了一些問題,造成了一些不良影響,群眾有意見是完全可以理解的。這些問題恰恰從反面證明了聽證會不是作秀。試想,如果沒有聽證會這一平臺,如果不讓媒體充分地、公開地報道聽證會,這些問題就很難暴露出來。
聽證會不僅要認真“聽”,而且要把聽證會參加人提出的主要意見采納情況及主要理由向社會說明,也就是還要“取”。“今后,價格聽證會不僅要繼續(xù)開,還要開得更好、更公開、更透明,只有這樣,消費者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監(jiān)督權才能夠得到切實保障!边@位負責人說。
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
這位負責人說,我國所有的價格聽證都必須召開聽證會,經營者、消費者的意見都要充分表達。關于是否公開聽證會的內容,美國、我國臺灣地區(qū)采取了“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辦法,但德國、日本采取了“不公開是原則、公開是例外”的辦法,而我國的價格聽證會都進行了公開報道,對參加人提出的意見是否采納及其理由也要向社會公布。
在計劃經濟年代,我國的政府定價程序是“關門定價”,即企業(yè)提出定調價申請,定價機關綜合有關因素后提出方案,再報政府批準執(zhí)行。很明顯,在這種定價方式中,沒有設定聽取社會各方面尤其是消費者意見的程序,這就引發(fā)了價格調整不公開、不透明的問題:一是操作過程不向社會公開;二是不能充分聽取并考慮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作為聽證會制度發(fā)源地的美國,90%以上的行政活動采取非正式聽證的方式征求受影響者的意見,行政機關做決定時不受參加人意見的限制;只有不到1%的行政決策采取聽證主持人主持,正反雙方闡述意見的正式聽證會形式,行政機關在做決定時應當根據聽證記錄做決定。
日本、韓國等將聽證會區(qū)分為“聽證”“公聽會”和“提出意見”等形式,只有“聽證”才類似于我國的聽證制度,大量的行政決策征求意見活動都不召開正式聽證會,而僅僅以座談會等形式征求意見。(記者江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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