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副理事長許洪華19日表示,美國啟動對華新能源政策措施301調查非常無理。與歐美國家相比,中國政府對光伏和風電產業(yè)的支持力度實際上不是太多,而是太少。
許洪華在接受新華社記者的專訪中指出,中國的光伏和風電制造企業(yè)絕大多數(shù)是民營企業(yè),特別是光伏產業(yè)的公司產能排在前列的都是在美國上市、利用美國資本市場發(fā)展起來。中國政府對它們沒有任何過多的補貼。這些企業(yè)通過規(guī);a、通過對一小部分進口關鍵設備和輔助設備的國產化、技術改進和提高管理水平使生產成本得到明顯降低。例如,單晶爐的國產化使其售價比進口設備低幾倍,使中國的單晶硅電池成本很有競爭力。
許洪華說,歐美政府對本國光伏和風電產業(yè)都有補貼,包括電價補貼和投資補貼。中國國家能源局在今年光伏特許權招標中,實行電價補貼,高出常規(guī)能源上網電價部分實行全網分攤。美國、德國、西班牙、意大利等國都實行這種補貼方式。從安裝量看,這些國家的補貼比中國多得多。 在中國為解決無電人口用電問題所推行的農村電氣化項目中,在2002年前由于中國光伏產品競爭不過外國產品,中國50%以上使用的都是國外光伏產品。
“現(xiàn)在,中國企業(yè)生產的光伏產品具有更大的競爭力了,比美國產品的競爭力更強,中國開始使用本國企業(yè)生產的產品,美國就開始謀劃對中國產品設置門檻。這不公平!痹S洪華說。
許洪華說,如果美國采取報復性措施,將對中國光伏和風電產業(yè)的發(fā)展產生較大影響。目前,中國國內光伏市場容量有限,風電處于開拓國際市場的初期階段,美國對中國光伏和風電產品設置門檻后,中國的產品將無法進入美國市場。這是一種貿易保護主義。
許洪華呼吁,中美兩國在新能源領域應加強對話溝通,加強技術合作,特別是美國應加強對中國新能源市場的了解和理解,避免誤解。
據了解,美國301條款是指《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第1301-1310節(jié)的全部內容,其主要含義是保護美國在國際貿易中的權利,對其他被認為貿易做法“不合理”、“不公平”的國家進行報復。根據這項條款,美國可以對它認為是“不公平”的其他國家的貿易做法進行調查,并可與有關國家政府協(xié)商,最后由總統(tǒng)決定采取提高關稅、限制進口、停止有關協(xié)定等報復措施。(記者王優(yōu)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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