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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讓貪官在海外逍遙法外 專家:能抓回來是首務

2006年04月29日 12:46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在北京閉幕。作者:廖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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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wǎng)4月29日電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批準中國與西班牙簽署的引渡條約。新華網(wǎng)的報道特別提到,在中國所有對外引渡條約中,這個條約首次出現(xiàn)涉及死刑問題的條款。

  條約規(guī)定:“根據(jù)請求方法律,被請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請求所針對的犯罪被判處死刑,除非請求方作出被請求方認為足夠的保證不判處死刑,或者在判處死刑的情況下不執(zhí)行死刑,”否則被請求方“應當拒絕引渡”。

  據(jù)報道,2004年9月,西班牙向中國提出締結引渡條約的建議。2005年10月,雙方就條約的全部條款達成一致。2005年11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西班牙王國引渡條約》在馬德里正式簽署。按照中國的法律,條約生效還需通過最高立法機關的批準。

  報道說,關于涉及死刑的條款在人大常委會審議過程中有過不同意見。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應松年等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擔心,死刑犯不引渡的條款有可能成為外逃貪官的“免死金牌”,對懲治貪官可能不利。

  但國際法專家指出,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對某刑事被告人是否判處死刑,是一個具體的量刑問題。引渡條約作出這樣的規(guī)定,并沒有改變中國現(xiàn)行法律關于死刑制度的規(guī)定。

  中西引渡條約談判中方代表團團長、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參贊徐宏說,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憲法規(guī)定禁止死刑。他們對外簽署引渡條約有一個普遍的實踐,就是要附加死刑犯不引渡的條款,否則引渡條約是不可能談成的。此次西班牙方面也指出這個條款是條約的核心內容。

  徐宏指出,把貪官引渡回國接受中國法律的審判,首先是對中國司法主權的實現(xiàn)。否則,讓貪官在海外逍遙法外,即使說要對他判死刑,那也是空話。

  “現(xiàn)在我們首先面臨的并不是要不要判死刑的問題,而是能不能把他們抓回來的問題!彼f。

  西班牙駐華大使館新聞參贊拉索說,西班牙憲法不承認死刑。中西雙方在各自法律體制不同的情況下能成功締結引渡條約,體現(xiàn)了雙方的相互信任與尊重。(許林貴 孟娜 張源培)

 
編輯: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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