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6月13日電 公安部日前公布的《全國公安機關集中處理群眾信訪問題接待來訪群眾工作規(guī)范》要求:公安局長應當公布自己的姓名、職務和聯(lián)系電話;接待群眾來訪后,應當寫明具體處理意見或工作要求并親筆簽名;不能當場解決的,應當在規(guī)定時限內(nèi)按程序辦理完畢,答復信訪人。
據(jù)法制日報消息,這10條工作規(guī)范的具體內(nèi)容是:
一、集中處理群眾信訪問題期間,縣市區(qū)、地市州公安局長和省級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間(集中處理期間每周1至2天)、公布的接訪場所,面對面地接待信訪人。
二、公安局長可以根據(jù)當?shù)厝罕妬碓L的情況,采取定時集中接訪和預約接訪、帶案下訪等形式,當面聽取信訪人的訴求、反映的問題和意見。
三、公安局長接待群眾來訪時,有關警種、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參加接訪,協(xié)助解答信訪人提出的問題,負責調(diào)查處理公安局長交辦的信訪案件。
四、公安局長應當公布自己的姓名、職務和聯(lián)系電話,接待群眾來訪時應當舉止端莊、警容嚴整。
五、公安局長接待群眾來訪后,應當在《公安機關集中處理群眾信訪問題登記表》上寫明具體處理意見或工作要求并親筆簽名。
六、接待群眾來訪的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標識,為信訪人提供法制宣傳、法律咨詢等服務。
七、對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依法律、按政策、按程序辦理,切實做到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程序完備、處理得當。
八、對屬于本級公安機關管轄且能夠當場解決的信訪事項,應當當場解決并給予書面答復;不能當場解決的,應當責成分管負責人組織相關部門、確定專人調(diào)查處理,并在規(guī)定時限內(nèi)按程序辦理完畢,答復信訪人。
九、對不屬于本級公安機關管轄的信訪事項,應當耐心向信訪人作出解釋說明,并主動引導其到有管轄權的部門反映。
十、對問題較為復雜、需要進一步調(diào)查核實的信訪事項,公安局長應當親自組織研究,親自組織做好信訪人工作,確保件件得到依法處理。(翟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