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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聞周刊:清華跳水隊的抗爭與困局

2005年05月31日 10:58

  (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清華大學跳水隊實行的學習與訓練并行的運動員培養(yǎng)模式,在目前的中國運動員培養(yǎng)制度下,是大膽而出位的!扒迦A是想讓很多框架在這件事情做成功之后得到改變。我們只想有一個公平競爭機會。”這支跳水隊的總教練于芬說。但這支隊伍在經歷8年的成長后,卻遭遇了最艱難的困境,“我們現(xiàn)在已經到了生死存亡的時刻!

  -本刊記者/唐磊

  5月24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樁被一些體育媒體稱為“2005年中國體壇第一案”的案件,引來眾多媒體的關注。由于前來采訪和旁聽的媒體太多,法院臨時決定將庭審移至有更多旁聽席的第17法庭。案情是:清華大學跳水隊狀告其隊員王鑫的母親何蕙違約。

  12歲的王鑫,系原清華大學跳水隊隊員。2002年,她的母親何蕙與清華大學跳水隊簽訂了《關于招收王鑫為清華大學跳水隊隊員的協(xié)議》,來自武漢的王鑫成為該隊正式隊員。2004年1月,王鑫突然失蹤。

  清華跳水隊事后調查發(fā)現(xiàn),王鑫竟然成為天津跳水隊的注冊隊員(跳水運動員需在國家游泳運動管理中心注冊其所屬單位,方能參加全國性及國際性比賽)。隨后,清華跳水隊狀告王鑫的監(jiān)護人,母親何蕙擅自帶走簽約隊員。跳水隊要求對方繼續(xù)履行協(xié)議;支付違約金35萬;并承擔訴訟費。何蕙接受本刊時申辯說,王鑫在清華大學跳水隊一直沒有進行運動員注冊,基本沒有參賽機會,這是她帶孩子離開的主要原因。

  王鑫,不是第一位突然離開的清華跳水隊隊員。

  注冊之爭

  清華大學跳水隊1997年成立,原中國跳水隊副總教練、伏明霞的教練 于芬任總教練至今。伏明霞當年復出選擇在清華大學跳水隊進行訓練,并且在2000年悉尼奧運會上一舉奪得兩枚金牌,還創(chuàng)造了連續(xù)參加3屆奧運會收獲4枚金牌的“神話”,清華大學跳水隊因此受到廣泛關注,于芬獲得“黃金教練”之名。

  而清華跳水隊的另外一個吸引力是:其學習與訓練并行的運動員培養(yǎng)模式。不少孩子與家長因此慕名而來。

  然而,從2003年至今,清華先后有12名運動員流失。就在“王鑫出走”事件發(fā)生后,清華跳水隊在為董貞楊、施庭懋等5名隊員辦理相關注冊手續(xù)時,又發(fā)現(xiàn)這5名隊員均已被其它非協(xié)議單位搶先注冊。

  隨即,清華大學跳水隊向國家游泳運動管理中心提出異議和申訴,請求游泳中心依照相關法規(guī)進行裁決,判原注冊無效,并由清華重新注冊。

  申訴中這樣寫道:“2002年和2003年在去游泳中心為董貞楊、施庭懋、楊禮光、張文婷等運動員辦理注冊手續(xù)時,得知他們已被”有關方面(省市)辦理了注冊手續(xù),這些手續(xù)辦理的前期并未通過一定的程序,如聯(lián)合培養(yǎng)方的協(xié)議是否履行,注冊方并未與我方協(xié)商,家長(監(jiān)護人)也不知情,此種情況應屬于搶注冊。

  按照目前國內的相關規(guī)定,不論參加全國錦標賽的單項比賽,還是參加全運會或世界比賽,運動員都必須是在注冊人員,才具有參賽資格。運動員每兩年需注冊一次。注冊沒有年齡和水平限制。

  注冊,相當于給運動員報戶口,在哪里注冊,運動員就要代表哪里參加比賽。而注冊單位的身份和級別,決定運動員可能參加的比賽范圍和級別。1997年清華大學跳水隊成立時,就擁有注冊權,當然,它培訓的運動員只能參加大學生賽事和國外交流比賽。

  據(jù)清華大學跳水隊副領隊顏天明介紹,為了擴大生源,清華自己培養(yǎng)小運動員之外,同意與地方隊合作,為后者培養(yǎng)人才。事實上,清華跳水隊的隊員分為兩種:一種是以伏明霞為例的一批在地方專業(yè)隊訓練過的隊員;另一批是沒有練過跳水,甚至不會游泳,完全從一張白紙開始接受培訓的運動員,后者從1998年初開始招生,2000年,又進了一批6~8歲的小隊員。

  1998年到2001年,清華大學跳水隊被允許雙重注冊。這對跳水隊來說是一個好消息。它意味著,隊員們既可以以清華大學跳水隊隊員的身份注冊,參加大學生賽事,同時也可以以某省、市、區(qū)隊員的身份注冊,參加全國錦標賽、全國冠軍賽等比賽。

  當時,國家體育總局游泳運動管理中心還批準清華跳水隊的運動員,可以參加各種形式的奧運會選拔賽(但城市運動會和全國運動會除外)。

  比賽,對運動員來說是一種最好的訓練方式,因此那是一個機會較多的時期。雙重注冊一直延續(xù)到2001年。

  2001年10月,國家體育總局游泳運動管理中心突然下發(fā)體游字[2001]278號文件,對跳水運動員的注冊問題有了新的規(guī)定,第五條說:“在一個注冊年度內,一名運動員、教練員只能注冊一個單位,運動員只能代表其注冊單位參加比賽。”

  這一規(guī)定對清華產生了影響。

  參賽難題與培養(yǎng)奧運選手的困局

  清華的跳水隊員中,由地方運動隊委托培養(yǎng)的,若注冊在清華,只能代表清華參加比賽,而不能代表所在的省、市、區(qū)。事實上,他們大多數(shù)不會做出這樣的選擇。而對那些由清華從小培養(yǎng)的小運動員們來說,如果他們注冊在清華,就直接影響到了他們的參賽機會。而這也是流失的多名隊員共同反應的問題。

  王鑫,9歲進入清華,他的母親何蕙表示,孩子離隊,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在清華無法參加更多的比賽,來充分展現(xiàn)自己,以爭取到進入國家隊的機會(國家隊選拔選手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觀察其在大賽事中的成績和表現(xiàn))。

  清華大學跳水隊向國家游泳運動管理中心提交的申訴也寫道,“因為這些隊員注冊問題未解決,導致他們沒有參賽機會!

  周呂鑫,原來是安徽隊與清華協(xié)議聯(lián)合培養(yǎng)的隊員,他也是于芬最看好和寵愛的隊員之一,在清華訓練已有8年。周的父親周默對本刊記者說:“對于在清華一直不能比賽這件事,我很感冒。我兒子打電話給我,講了很多次‘老是不讓我比賽,我就是很想比賽!敝軈析魏髞黼x開清華,目前在海軍隊。

  深圳體工大隊游泳專項組副組長兼跳水隊副領隊周濤,5年前把5名運動員送到清華。他的想法代表了目前與清華合作的省隊心態(tài),“運動員送去5年了,一直沒有讓他比賽,當然只有跑了。而只有進了國家隊,運動員才有競爭的機會和希望。這就是我們要(帶隊員)離開的原因。”

  正是由于沒有或缺少參賽機會,導致清華跳水隊、孩子家長和與清華有聯(lián)合培訓協(xié)議的省級地方隊之間的矛盾加劇。

  更重要的是奧運會的選拔。這是運動員最為看重的賽事。

  目前,中國奧運會種子選手的選拔機制是:通過城市運動會,全國運動會,以及專門為奧運會開辦的選拔賽物色種子,之后,集中到國家隊集訓,進行進一步的篩選。這意味著,在清華大學注冊的運動員由于參加賽事的類型所限,很難進入奧運選拔的行列。

  “現(xiàn)在參加奧運會,只有在國家隊訓練的運動員才能去;選擇國家隊隊員,并不是你的水平怎么樣,而是你是在什么位置練。這就形成了清華一個不能解的矛盾!鼻迦A大學跳水隊總教練于芬說。

  “只要在清華大學跳水隊,就不能進國家隊!边@是記者在采訪中,從一些地方隊領導、清華的工作人員和隊員家長中多次聽到的一句話,他們聲稱,這在跳水界是一個公開的秘密。

  清華模式

  至今,中國的運動員培養(yǎng)還沿襲50年代設立的舉國機制,即由政府調控、國家負全責、投入巨資,集中培養(yǎng)運動員,由此形成了“一條龍、三級網(wǎng)”的流水線——教練通過與幼兒園、小學老師建立聯(lián)系、挑選有潛質的孩子吸收到業(yè)余體校,經過封閉或半封閉的訓練與優(yōu)勝劣汰的競爭,佼佼者逐步升入地方體工隊,直至國家隊,常年進行單一的專業(yè)訓練。

  據(jù)北京體育大學的一項調查顯示,中國平均每年調入省級、國家級優(yōu)秀運動隊的新運動員,不超過在訓青少年運動員的5%,也就是說,90%多的后備人才被淘汰。

  而于芬和她帶領的清華大學跳水隊,在嘗試的是另外一種培養(yǎng)模式,即在運動員訓練初期訓練,教育同時進行,待其具備參賽水平之后,讓所有運動員平等競爭以獲得代表國家參加世界錦標賽和奧運會的資格。事實上,這是世界上大多數(shù)國家通行的運動員培養(yǎng)模式。在美國,選拔參加國際大賽的運動員是這樣進行的:每年有兩三個比較重要的比賽,大賽產生出的前幾名,就是第二年參加國際比賽的選手,或者在大賽前進行再選拔

  因為大部分參賽者是學生運動員,賽事基本安排在假期進行。于芬讓參加跳水訓練的孩子,同時在清華附小、附中、大學上課,上午上課、下午訓練,同時讓這些孩子代表清華大學參加單項比賽或與國外大學間的交流比賽。

  “它想利用國外比較盛行的形式,通過若干站比賽的積累,以實力來代表國家,但是現(xiàn)在清華還做不到和國家隊抗衡的地步!币晃徊辉竿嘎缎彰牡胤疥狀I導如是說。

  “清華一直想破掉我們國家現(xiàn)行的這套體制,就是運動員的選拔培養(yǎng)模式,即從業(yè)余體校-體校-市隊-省隊-國家隊的固有方式!敝軡J為。

  而清華大學跳水隊總教練于芬也向記者坦承,她和清華跳水隊的最終目標的確是:使清華大學跳水隊能和國家隊運動員一起參與奧運會、世錦賽的選拔,最終參賽,因此,培養(yǎng)和聚集高水平的跳水人才,是清華大學跳水隊最重要的事。

  于芬說,清華大學跳水隊的培養(yǎng)目標并不是向國家隊輸送人才,“只要有好苗子就應該把他培養(yǎng)出來。跳水這個事業(yè)應該大家來做!眹谊犆磕甏蠹枺瑫瑫r培養(yǎng)作為梯隊的小運動員。而每年下發(fā)大集訓的名單,清華都拒絕了。

  “他們的確曾經調過我們的隊員去國家隊,我們很高興,但是清華建隊的宗旨是,在不影響學業(yè)的情況下,同時把訓練做好!庇诜医忉屨f,最終她沒有讓隊員參加最后集訓的原因,是她提出的上午在清華讀書,下午到國家隊集訓的自主管理隊員的方案,被國家隊以不利于統(tǒng)一管理為由拒絕了。

  難以超越的體制

  “跳水的事業(yè)”實際包括培養(yǎng)運動員和收獲成績兩個部分。國家隊、清華大學跳水隊乃至省隊如今互不相讓手中的優(yōu)秀運動員,很大原因也在于運動員的歸屬權直接影響了獲得獎牌后,教練員及培養(yǎng)團隊的獎金分成和其他商業(yè)項目的利益收入。

  在采訪中,于芬也提到,2000年伏明霞復出時先在清華跳水隊恢復訓練,在臨近奧運會開賽時,被國家隊“帶走”,只點名讓她的一名助理跟去練雙跳。在伏明霞獲雙冠回來后,國家給予教練員獎金的信封中,清華大學跳水隊只有那名助理分得其中一份。

  2月6日,清華跳水隊收到了來自國家游泳運動管理中心對他們的申訴的一封回復信,沒有對清華跳水隊提出的更改隊員注冊的問題做出更正。

  2月23日,清華大學體育運動委員會,又將7份長達萬言的申訴書送達負責運動員注冊的國家體育總局競技司訓練二處,就流失的隊員中的7人“遭遇不合理注冊和非法流失”問題再次提出申訴。

  5月9日,清華大學跳水隊收到了國家體育總局的最終回復 對注冊手續(xù)有虛假行為而提出的董貞楊、施庭懋、楊禮光、張文婷、張明軍等運動員辦理注冊手續(xù)由清華另行辦理的要求,因證據(jù)不足,不予采納;對于地方隊同意放棄2004~2005年注冊資格的三名運動員,因為錯過了注冊時間,又2004年三名隊員沒有比賽記錄,只有測驗成績,故三名運動員不具備代表清華大學與省市交流和參加全運會的資格。

  這顯然是一個不可能令清華完全滿意的答復。

 
編輯:宋方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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