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14日電 第280期《學習時報》刊載中國銀行總行行長助理王永利的文章稱,在中國推行存款保險制度已不再是理論探討的問題,而是已經進入了決策和實施準備階段。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需要相關制度,特別是法定存款準備金制度和中央銀行再貸款制度的配套改革和協(xié)調運行。
長期以來,為維持銀行業(yè)和金融系統(tǒng)的穩(wěn)定以及社會安定,并為落實國家計劃安排或宏觀調控目標,中國一直要求存款銀行要按照其存款規(guī)模的一定比例交納法定存款準備金,同時,由中央銀行以再貸款方式調節(jié)金融機構日常的流動性,并行使最后貸款人職能。但由于長期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由于政府直接參與或干預經濟運行和金融活動,財政和銀行的職責界定不清晰,存款準備金制度和中央銀行再貸款制度的獨立性不夠,運用的規(guī)范性也必然受到影響。
中國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末期就有人提出要借鑒國際慣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1993年《國務院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199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都曾提出要探索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但由于種種原因,這一制度至今尚未建立。近期再貸款范圍擴大化風險已引起廣泛關注,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呼聲再度高漲,人民銀行基于緩解其再貸款壓力及其對實施貨幣政策的影響,也在極力推動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從有關情況看,這一制度的建立似乎已經呼之欲出。
文章指出,實際上存款保險制度與法定存款準備金制度、中央銀行再貸款制度是緊密聯(lián)系的。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要與相關制度的改革同步推進,中央銀行再貸款問題需要進行更深層次的改革才能解決,單獨依靠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而不推進配套改革并不一定能夠發(fā)揮預期的作用,甚至同樣可能產生再貸款所面臨的問題(國際上同樣有失敗的先例)。
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首先要采取措施努力消除產生問題的源泉。在此基礎上,要對中央銀行再貸款的發(fā)放范圍進行立法限制(原則上只能向繳存存款準備金的金融機構發(fā)放,不宜向其它金融機構延伸,更不能隨意向企業(yè)延伸),并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不再承諾保證金融機構的資金供應,真正建立金融機構破產和退出機制。同時,解決一般性支付問題的再貸款要征收懲罰性高利率。
如果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則中央銀行要求的法定存款準備金交納比例應該相應調減,并轉化為存款保險費。
存款保險啟動后,根據中國金融機構的實際情況,只能實行強制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對境內從事納入存款保險制度規(guī)定范圍的存款經營機構,包括外資金融機構,都要按照規(guī)定交納存款保險費。為此要抓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存款保險法》,并修改《商業(yè)銀行法》等有關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后,要相應明確存款保險理賠與中央銀行再貸款的范圍,并明確再貸款不能納入存款保險理賠的范圍,以防止政府和中央銀行向存款保險機構轉移風險。
文章最后寫到,可見,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和實施,必須考慮其與法定存款準備金制度、中央銀行再貸款制度等方面的相關性,并要進行相關方面的配套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