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4月3日電 據(jù)云南日報報道,《昆明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行政不作為問責辦法》已經(jīng)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即將公布施行。據(jù)介紹,單獨就行政不作為行為制定問責辦法在全國尚屬首例。
《辦法》共有16條,其中的第四條規(guī)定了對行政不作為行為的7種問責方式:誡勉談話;責令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或者停職;當年年終考核不評定等級或定為不稱職;免職或者辭退。
《辦法》對行政不作為的界定進行了細分:不按規(guī)定和要求落實應辦事項,敷衍塞責、推諉扯皮,拖延不辦、頂著不辦,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對應公開的事項不公開或公開不及時、不真實、不全面,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無正當理由不在規(guī)定時限內完成或作出明確答復,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對前來辦事的人員置之不理,或刁難、粗暴對待,甚至言行不文明而導致發(fā)生沖突的;被投訴單位對收到的行政不作為投訴件不調查、不處理、不整改,或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包庇袒護的等等。
《辦法》明確規(guī)定,對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行政不作為行為,行政相對人可以向主管行政機關和行政監(jiān)察機關進行投訴。(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