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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出臺行賄檔案管理辦法 個人行賄單位受牽連

2005年03月10日 08:44

  昨日,記者從寧波市檢察院獲悉,寧波市出臺了全國首部《行賄行為檔案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行賄行為將被分為不同層次記錄在案乃至向社會公示,嚴重的行賄者及行賄單位將被排除出建筑、醫(yī)藥等領域的競標市場,該辦法從2005年3月開始實施。

  有三種行為要被公示

  《辦法》規(guī)定,行賄行為檔案細分為記錄檔案、查詢檔案和公示檔案三個部分。所有行賄行為都被錄入記錄檔案,由檢察機關內(nèi)部掌握,不對外提供。在記錄檔案中(不包括查詢檔案和公示檔案)的行賄個人和企業(yè)將收到檢察機關發(fā)送的一份“告誡書”。

  在記錄檔案中,首次傳喚或詢問不主動交代行賄事實,或沒有檢舉揭發(fā)他人重大職務犯罪事實的行賄人和單位要被列入查詢檔案,供相關單位查詢,查詢單位可以考慮要不要取消其在招投標活動中的入圍資格和中標資格。

  有下列嚴重行為的將被錄入公示檔案,檢察機關還建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因行賄被法院依法判處刑罰的;被記錄后繼續(xù)行賄的;在檢察機關交代行賄事實后又故意翻供、串供或者毀滅、偽造證據(jù),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向三人以上行賄,且情節(jié)嚴重的。被列入公示檔案的個人或單位將被直接排除在競標市場外。

  《辦法》還規(guī)定:有檢舉揭發(fā)他人重大職務犯罪事實經(jīng)查證屬實的,在第一次傳喚或者在首次詢問中主動交代行賄事實的,可以不進行公示。三年內(nèi),未發(fā)現(xiàn)行賄人再次行賄的應當退出查詢檔案或公示檔案,但不會退出由檢察部門內(nèi)部掌握的記錄檔案。

  個人行賄單位受牽連

  《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個人行賄行為錄入查詢、公示檔案的,應當同時將其行賄行為發(fā)生時所在的單位錄入查詢、公示檔案。個人行賄行為退出查詢、公示檔案的,其行賄行為發(fā)生時所在的單位也應當退出查詢、公示檔案。

   寧波市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處處長王倫君表示,只打擊個人行賄行為,對遏制行賄之風起的作用是有限的,因為個人行賄后其所在單位也會相應受益,因此將行賄人所在單位列入打擊對象。

  不服公示有權申訴

  王倫君介紹,為了克服工作的隨意性和避免暗箱操作,使程序更加透明,檢察機關應當在建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公示前告知公示對象。公示對象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告知書后的3個工作日內(nèi),向決定建議公示的檢察機關提出復議和聽證申請。

  在外地招標也被堵死

  在寧波被錄入查詢或公示范圍的問題企業(yè),如果其到外地繼續(xù)從事招投標活動,怎么監(jiān)管?同時,外地有行賄行為的個人和企業(yè),怎么防止他們到寧波從事招投標活動?王倫君對此表示,對于本地企業(yè)出現(xiàn)問題,其在外地從事招標活動時,當?shù)叵嚓P部門向寧波檢察機關查詢時會主動告知。寧波檢察機關得知被列入公示檔案的企業(yè)在外地參加招標活動時,也會主動向當?shù)叵嚓P部門通報情況。對外地違規(guī)企業(yè)在寧波進行的招投標活動,寧波市檢察機關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會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查。如果外地企業(yè)在寧波有行賄行為被發(fā)現(xiàn),我們會主動與該企業(yè)所在地的檢察機關聯(lián)系,轉送相關資料。

  王倫君說:“有行賄行為的企業(yè)在異地經(jīng)營是個難題,如果全國都推行了類似寧波的行賄行為檔案管理辦法,讓全國行賄行為資料庫都聯(lián)了網(wǎng),那么行賄行為就將面臨慘重代價、無處藏身,行賄受賄行為將從制度上得到強有力的控制。”

  行賄信息不受法律保護

  把有行賄行為的個人列入查詢范圍或向社會公示,會不會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對此王倫君解釋:“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活動不被他人知曉并不被他人干涉的民事權利,但它存在的前提是不侵害國家、社會的公共利益,即隱私權不能是非法的。而行賄行為是屬于違法犯罪性質,它侵害了公職人員的廉潔性,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這時,行賄信息就超出了法律所保護的隱私權的基本范圍。舉個常見的例子,交通管理部門公開交通違章行為信息,這并不是侵犯公民隱私權!

  “從這個意義上講,構建行賄記錄檔案及其查詢系統(tǒng),對外披露行賄人的行賄信息,這不僅不是對公民隱私權的侵犯,相反的,公布行賄信息是對公眾知情權尊重的體現(xiàn),是對社會的一種負責!

  【來源:現(xiàn)代金報;作者:王寬和、鄭雪、陳劍平、曾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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