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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揚:法官應增強四種能力 不能糊涂官判糊涂案

2005年03月04日 09:05

  中新網(wǎng)3月4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要求,增強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必須增強每一個法官的司法能力。法官應當著重增強適用法律的能力、駕馭庭審的能力、訴訟調(diào)解的能力、判決說理的能力。

  人民法院報援引肖揚的話說,作為專門負責案件審判的廣大法官,要增強適用法律的能力。法官必須精通法律,成為法律的專門家,必須練就一手運用法律解決糾紛的高超本領。審判案件不僅要看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而且要體會法律的內(nèi)在精神。要提高適用法律的能力,法官就需要深入廣泛地了解歷史、了解社會,把握大局、把握形勢,做一個頭腦清醒、思想深刻、博學睿智的人,絕不能“糊涂官判糊涂案”。

  要增強駕馭庭審能力。駕馭庭審能力是一個基本功。法官的舞臺就是法庭,開庭審判應該成為法官的日常工作,法官的職位越高,審理案件的水平應該越高,這才符合法官的職責要求。院長、庭長也要開庭審案,要力求審和判的一致。

  要增強訴訟調(diào)解的能力。中華民族講究“和為貴”,調(diào)解是人民司法的優(yōu)良傳統(tǒng),是人民法院解決糾紛的有效途徑。要堅持“能調(diào)則調(diào)、當判則判、調(diào)判結(jié)合、案結(jié)事了”。每個法官都有自己的優(yōu)勢和長處,有的善于依法裁判,有的善于說服調(diào)解,要把兩者結(jié)合起來,努力成為一個審判和調(diào)解的多面手。

  要增強判決說理能力。法官的判決要使雙方都口服心服,就需要說清說透道理。說理是反映一個法官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標志。從一篇裁判文書的說理中,可以看出法官的法律功底,還可以反映出法官是否受到了外界的干擾。如果理由說的遮遮掩掩,似是而非,就說明這個法官不是能力水平不強,就是有“難言之隱”,就不是合格的法官。(陳永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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