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7月1日電 云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晉福祥因涉嫌受賄31.8萬余元及有62.2萬余元巨額財產(chǎn)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檢察機關以晉福祥涉嫌受賄罪和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昨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
據(jù)滇池晨報報道,檢察機關指控晉福祥共涉嫌兩項罪名———受賄罪和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針對受賄罪的指控,檢察機關指證晉福祥共有兩項受賄事實,受賄數(shù)額達31萬8450元。
1996年,時任宜良縣縣長的柴春智(已判刑)為感謝晉對宜良縣交通建設的支持,并為今后爭取更多的交通建設撥款,與時任宜良縣交通局局長的劉某商量后,決定送給晉30萬元,并由劉某具體辦理。后劉向晉提出要送其30萬元以表示感謝,并說明是柴安排的。同年9月,晉指使他人到宜良縣通過劉某將該筆30萬元的款項拿走,并占為己有。
此外,19999月,云南省交通廳下屬的云南省路橋總公司準備從澳大利亞進口隧道掘進機。在考察、洽談購買設備的過程中,晉收受了代理商高某所送的價值18450元的“歐米加”男表一塊,并同意路橋總公司購買該設備,并由交通廳以貸款方式給予補助。
針對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檢察機關指控:1998年2月,晉決定以其岳母湯某的名義,購買一套位于昆明市人民中路旺角商城的商品房,并支付45萬6658元;2002年4月,晉福祥以1:8.3的匯率將16.6萬元人民幣兌換成2萬美元,交給李某為其代存。上述兩筆款項共計62萬2658元,晉福祥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
據(jù)此,檢察機關認為晉福祥的行為已觸犯中國刑律,應以受賄罪和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針對檢察機關的指控,晉當庭辯稱,檢察機關對其指控沒有事實依據(jù),完全是主觀認定。晉的辯護律師也為其作了無罪辯護,認為檢察機關的指控證據(jù)不足,晉不構成受賄罪和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
昨日,經(jīng)過一整天的審理后,法庭未當庭判決,宣布休庭擇日宣判。(柏立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