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6月24日電 四川日報報道,18日,記者獲悉,備受當?shù)仃P注的“99·4·11”電力安全事故案于日前由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安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撤銷安縣安全生產(chǎn)委員會于2003年11月作出的關于“4·11”電力安全事故的認定。
1999年4月11日13時許,上訴人李榮駕三菱越野汽車搭乘本廠職工賀雪梅,前往安縣清泉鎮(zhèn)收貨款。行至成青路秀水鎮(zhèn)路段時,李榮所駕汽車出車禍滾下路面、撞擊到公路旁的10KV秀桑線15#電桿、卡在15#電桿和公路堡坎之間,當時李、賀都沒受傷。李榮從車內(nèi)出來,打電話叫人施救,李本堂趕到現(xiàn)場,將賀雪梅從車內(nèi)抱出并站在引擎蓋上。但是,撞擊造成了10KV輸電線脫離絕緣瓷瓶而落在鐵橫擔上,引起短路、停電,綿陽市電業(yè)局安縣電力聯(lián)營公司因開關跳閘后,自動重合不成功,變電站采取人工強行送電。隨著電桿和電線上火光一閃,李本堂和賀雪梅觸電身亡,三菱越野汽車在大火中燃燒報廢。
在案發(fā)后的五年時間里,圍繞著李、賀之死和三菱汽車被燒毀的賠償責任認定,安縣電力聯(lián)營公司先后打出了“行政復議”牌、“紅頭文件牌”,否認在此次事故中的責任。李榮及死者家屬王言會(李本堂的妻子)等原告則陷入了曠日持久的馬拉松式的官司中。
2003年11月5日,安縣安全生產(chǎn)委員會繼(2002)01號認定書被判撤銷之后,第二次作出“電力公司采用人工強送電一次成功,符合有關規(guī)定,不承擔責任”的(2003)5號《關于“4·11”電力安全事故的認定》。李榮等4人也再次向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這一責任認定。2004年2月19日,安縣人民法院作出初審行政判決,維持該認定書。宣判后,李榮等4人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電力公司的工作人員因失職、違規(guī)操作,造成了事故損失的擴大,應對其擴大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安縣安全生產(chǎn)委員會對該事故作出的相關民事責任的認定沒有法律依據(jù),且超越其行政職權。(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