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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晶晶的新聞價值和公眾的公共興趣

2004年12月17日 14:18

  一組取名為“郭晶晶偷食被偷拍”的照片突然在網(wǎng)上流傳,并且被網(wǎng)絡一族傳看并紛紛議論。對于此組大膽照片,有跟帖網(wǎng)友均發(fā)出感嘆,有肯定也有懷疑者。對于此組影響郭晶晶聲譽的照片,記者昨日并未得到郭晶晶方面的正面答復。(見《華商報》12月16日)

  近來,關于郭晶晶的新聞層出不窮,甚至可以說是緋聞不斷,這則新聞更是加了一把火,引起了不少人的注意,成為了“公共興趣”。媒體關注郭晶晶在于其作為公眾人物具有巨大的新聞價值,能夠調(diào)動公眾的注意力,對媒體來說,何樂而不為呢?

  而公眾人物是與新聞價值及公眾利益相關的一個名詞;诠娕d趣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可以對公眾人物的隱私權進行限制,這一方面是公眾知情權的實現(xiàn)途徑,另一方面也是公眾的心理期許。

  在一般情形下,公眾關心的是周圍人的隱私,正如魯迅先生所說:至于新疆的某某和某某偷情,大家并不關心,要是鄰居的誰和誰有了半點蛛絲馬跡,他們都會將眼睛睜得大大的。但公眾還關心公眾人物的隱私。

  從人性的視角出發(fā),這是值得討論的一個社會心理和文化心理現(xiàn)象。公眾人物,如郭晶晶,其言行對社會的影響力和感召力,遠高于一般民眾。因此社會要求這些公眾人物的言行不但要合法,而且要符合社會道德規(guī)范,要成為道德的楷模和榜樣。這是公眾人物應該付出的代價。

  現(xiàn)代法律認為:公眾人物的隱私權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這是他們要作為社會精英和公眾人物所應付出的代價。任何利益的獲取都會有風險與交易成本,通往“公眾人物”的利益大道也概莫能外。像郭晶晶通過吸引公眾注意力而獲取了巨大關注度的事實,決定了她付出的代價是公正的。

  一直以來,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和名譽權保護,與公眾的知情權、公民和媒體的批評監(jiān)督權的保障之間,存在著深刻的矛盾。如果公眾人物一方面在享用公共資源的過程中毫不手軟,時時感覺自己高于普通民眾,另一方面卻在感覺隱私權和名譽權受到觸犯時毫不含糊,口口聲聲強調(diào)自己“也是人”,就違背了社會的公正原則和文明要求。

  公眾人物而被曝光、被追逐、被采訪本身就是常事,這個代價該付的還是要付。不然就沒有再去請你做廣告了。但是,筆者覺得,媒體在報道這類新聞時,不能陷入“集體偷窺”乃至“集體窺私”的地步。這就要求媒體要適當把握。媒體為滿足公眾社會知情權的要求,采訪和報道公眾感興趣的公眾人物和新聞事件時,應遵守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注意保護公眾人物人格尊嚴不受侵犯,這是最起碼的立足點。

  另外,要對公眾的“公共興趣”進行適當引導。媒體的報道是否具有新聞價值,是否屬于公眾的合理興趣,是需要仔細考量的。應知的、合理的公眾興趣必須滿足,那種為了追求刺激、驚艷的不健康興趣就需要媒體適當引導。在對郭晶晶有關新聞的報道上絲毫也不能例外,否則容易陷入八卦新聞的怪圈,不能讓報道淪為滿足少數(shù)人的窺私欲和增加傳媒利益的東西。

  上世紀末,英國戴安娜王妃被狗仔隊”追逐,出了車禍以致香銷玉殞,世界為之震驚,以刺探、捕捉具有影響力的消息而昭著的狗仔隊一夜之間為千夫所指。這是媒體的前車之鑒。

  【來源:東方網(wǎng);作者:朱四倍】

 
編輯: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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