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3年原衛(wèi)生部長、北京市長因防治非典“工作不力”引咎辭職的石破驚天,到今年中國疾控中心主任引咎辭職的波瀾不驚,短短一年多時間,中石油集團、北京密云、吉林省吉林市、浙江海寧、湖南嘉禾、安徽阜陽等部門和地區(qū)一批官員,先后因重大責任事故和違法亂紀“落馬”或遭嚴厲處分。問責制已實實在在地走進了中國人的政治生活中。
問責旨在改善政府管理
問責制是對政府的違法行為及其后果都必須和能夠追究責任的制度。問責制度是現(xiàn)代政府強化和明確責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種有效的制度。
“問責制度是一把雙刃劍。”中國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副教授楊偉東說。他認為,合理構建的問責制,可以通過追究官員確實應承擔的責任,促使官員合法、正當?shù)匦惺故种械臋嗔Γ粩嗵岣吖芾硭,使行政機關和公務員真正負起責任。但如果將問責制失之簡單化、擴大化,不管具體情況、不分原因地一味追究責任,則有可能挫傷行政機關和公務人員的積極性,背離問責制的初衷。當前,在中國要用好這把“雙刃劍”的關鍵和前提是要合理地配置和劃分行政權力,明確責任。沒有不同部門與官職之間的職能、職責和權限明確、嚴格的劃分,問責制就很難順利推行或根本無法實施。
權力與責任應達到平衡
由于歷史原因、機構改革尚未全部完成等原因,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之間的有些職責不夠清楚、權限不夠明確。這可能導致在追究責任時相關部門互相推諉,出現(xiàn)誰都有責任、誰又都沒有責任的情況。
有學者認為,中國過去重行政權力、輕政府責任的傾向已開始得以扭轉,重視政府責任、強調政府權力與責任的均衡和一致,通過抓責任的方式促進政府各部門建立內部的職責機制,使各級官員更好地運用權力,是在中國正在進行的一場重大變革。
中國政府官員已經(jīng)感受到這種變化,認識到在政府機關工作不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是需要承擔責任的。對重慶開縣井噴、密云踩踏事故、吉林火災、阜陽劣質奶粉等事件的責任追究,使有的官員發(fā)出“官難做了”的感嘆。
問責需要相應法律保障
中國新一屆政府在彰顯以人為本,權為民所用的執(zhí)政理念的同時,更加強調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意義。
2月,《中國共產(chǎn)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試行)》公布,這個全面、系統(tǒng)推行自我約束與促進自我發(fā)展的黨內制度規(guī)范,明確寫入了“詢問和質詢”、“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等內容。
3月5日,溫家寶在向全國人大作《政府工作報告》時強調指出:“政府的一切權力都是人民賦予的”,“只有人民監(jiān)督政府,政府才不會懈怠”;他要求所有的行政機關都必須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jiān)督、侵權要賠償”。
4月,中共中央批準實施了《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guī)定》,對“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做出了嚴格規(guī)范!兑(guī)定》還詳細列舉了9種應該引咎辭職的情形,使官員引咎辭職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有專家認為,要建立真正的問責制度,并有效地運轉,需要建立相應的法律體系。此外,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也是一個重要方面。知政是問責的基礎。試想,如果不知道政府及其部門的職責,不清楚政府運用權力的情況,普通百姓如何對政府進行問責?
“建立問責制度是一個系統(tǒng)的工程,也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不能簡單照搬其它國家的問責制。需要我們在工作實踐中不斷總結經(jīng)驗,逐步建立適應中國國情的問責制度。”楊偉東說。
(稿件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作者: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