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一年多前,從劉曉慶大張旗鼓地被拘,到后來她又在沸沸揚揚中取保候審,再到現(xiàn)在“劉曉慶”三個字在控方的起訴名單上悄然消失,習慣于等待觀看一場“運動”或風暴全程的公眾,顯然會對該事件的峰回路轉充滿了莫名和驚訝。
而今法庭上針對曉慶公司及其他被告多達52項的指控,讓在場的人再次感到了偷稅者的丑陋。但當控辯雙方就被告每一財年總收入如何確認,及納稅主體是個人還是公司進行激烈辯論時,這一切又給人們留下了另一個懸疑
本刊記者/王晨波 于晶波
已經歷時一年半的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后簡稱曉慶公司)涉嫌偷稅案已經在12月15日下午4點40分結束了長達4天的庭審。
從開庭的第一天起,法庭外,來自全國各地的幾十名記者以及眾多案情關注者就在寒風中等待消息。最終這場名人名案卻是在極其低調的氛圍中開審的。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選擇了該院一個僅可容納幾十人的審判庭。出庭的被告和公司訴訟代表為:靖軍(劉曉慶妹夫)和阿峰(受劉曉慶本人委托)。本次庭審控方并未起訴劉曉慶,但是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她仍然無法脫離此案,甚至不排除在長達一年的取保候審期間再次被起訴的可能。
在這個狹小的法庭內,公訴方北京市朝陽區(qū)檢察院用前三天的時間展示了大約一千多項證據,并提出52項指控。其中40項針對曉慶公司總經理靖軍,其它12項則指控曉慶公司。
控方認為,曉慶公司自1996年至2001年間共計涉嫌偷稅總額達人民幣848.9萬元,該公司總經理靖軍作為直接責任人被指控涉嫌偷稅罪。
據參加庭審的人士透露:“從法庭控辯來看,曉慶公司稅案,禍起于親情,但也可能禍止于親情。納稅主體的不確定,害了劉曉慶,但也可能使她的直接責任變小!
模糊的家族企業(yè)
“曉慶公司成員的親屬身份常常造成公司行為的不規(guī)范和模糊化,企業(yè)經營本身需要一個嚴格的制度,這是原則性的東西,但他們的親情關系將這個原則沖淡了!睍詰c案辯護律師張青松(本案4位辯方律師之一)說。正是這一點害了劉曉慶及曉慶公司,使得這個依托名人的企業(yè)在稅務問題上越陷越深。
據了解,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個不折不扣的家族式企業(yè)。在曉慶公司里,劉曉慶是大股東和董事長,其母劉輝華為董事,妹妹劉曉紅是董事長助理兼財務總管,妹夫靖軍為總經理。
曾任劉曉慶經紀人的一位人士也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曉慶公司基本是一個責權利比較模糊的家族企業(yè)。作為知名演員,她的名氣甚至就是公司經營的主要資源。“因而,她常常混淆自己跟公司的界限,認為公司就是她自己的,將自己的收入和公司收入混為一談!
案情印證了這一點,在檢察機關提起的52項指控中,有十余項是曉慶公司與其他企業(yè)簽訂的演出合同或拍攝廣告合同,這些收入大多數(shù)沒有被列入曉慶公司的收入中,而是當作劉曉慶的個人收入處理。
公訴方的第二項指控,被告單位曉慶公司于1996年6月,與TCL電子集團公司簽訂TCL王牌彩電廣告拍攝協(xié)議。TCL電子集團按約定于同年6月支付廣告拍攝費人民幣27.86萬元,曉慶公司在取得此項收入后,在公司賬簿上不列收入,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偷營業(yè)稅人民幣1.39萬,城市維護建設稅人民幣975元。
控方對此認為,在合同上蓋章的是曉慶公司,那么這筆收入就應該是曉慶公司的收入,并應該據此納稅。
但在法庭調查過程中,不斷發(fā)現(xiàn)這樣的問題:由于劉曉慶已與付費方約定代扣代繳所得稅,因而被告辯解說,檢察機關指控的一些偷稅額應為劉曉慶的個人收入,無需再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還有數(shù)筆劉曉慶在演出時的收入,包括拍攝廣告和外出表演等共計100余萬元的收入,也存在共同的問題——由曉慶公司出面與付款方簽訂合同,但合同中約定收入為稅后收入,即由付款方替劉曉慶代扣代繳稅收,這樣個人收入和公司收入的界限就變得模糊起來。
另外,在檢察機關提起的848多萬元的偷稅額中,還有幾項比較大的收入是曉慶公司制作的《火燒阿房宮》、《逃之戀》等電視劇向海外轉讓所獲得的?胤秸J為,這些收入沒有轉入該公司的賬簿中,為“不列收入”,存在虛假的納稅申報行為。
而辯方認為,這些戲的版權已經被劉曉慶給予了其他人(《皇嫂田桂花》、《火燒阿房宮》編劇、導演或者演員),《逃之戀》的版權被劉曉慶直接授權給這部戲的演員伍衛(wèi)國(劉曉慶前男友),這樣基于版權的收入究竟歸誰很難說清。僅《逃之戀》這一部電視劇與臺灣八大國際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轉讓合同,就涉及版權使用費人民幣145.7萬多元。
“版權授予是一種常見的民事行為,事實上,也是當今稅務領域比較模糊的地方。”中國社科院財貿所研究員楊之剛說。
這種模糊構成了一個灰色地帶,這是由劉曉慶、劉曉紅、靖軍組成的家族企業(yè)導致的。
在曉慶公司這樣的個人和公司界限比較模糊的家族企業(yè),公司的大部分經營都圍繞一個核心人物展開,“公司在處理收支的時候,會出現(xiàn)很大的不確定性和不明朗,這成為本案一個主要特點,而這樣的事實要在法庭上討論,就非常復雜了!北景皋q護律師之一錢列陽說。
控方核心證據懸念
由于曉慶公司模糊的財務狀況,還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案情中核心證據的缺失。
在12月14日的下午,所有證據展示完畢之后,辯方的律師們提出了一個他們認為非常嚴重的證據缺失問題:在出示了上千份的證據中,缺乏一個非常核心的數(shù)字——曉慶公司每一財年的總收入到底是多少?
辯護律師當庭三次提請檢察機關提供曉慶公司從1996年到2001年六年間每一年的總收入。據當時在場人向本刊描述:“當時,檢察機關沒有正面回應這個問題。”
“用總收入減去總成本才是企業(yè)的總利潤,這個利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法》中被稱為‘應納稅所得額’,企業(yè)繳納所得稅要根據這個利潤繳納!敝袊缈圃贺斮Q所研究員楊之剛解釋說。所以,6年來的這6個至關重要的收入數(shù)字是決定曉慶公司應繳納稅額的主要依據。
從《刑法》中的“偷稅罪”構成要件來看,并非哪一項行為屬于偷稅行為就可以定罪。按照201條的規(guī)定,偷稅數(shù)額應占到應納稅各稅種總額的10%以上,且數(shù)額達到一萬元以上。
能否達到這一法定比例是本案最終定罪的最為核心依據。
檢察機關在法庭上提供了6年中曉慶公司每一年偷稅額占應納稅額的比率,其中最高的一年為1998年,達到了應繳稅額總額的73.07%,最低的年份為2001年度,占到20.76%,6年里每一年均超過應納稅額的10%。
“但這些數(shù)字是如何計算出來的?”辯護律師錢列陽對此提出質疑,“沒有企業(yè)每一年的真正總收入,偷稅額的計算本身存疑,在應納稅額中所占比例更難得出。這848萬的偷稅額算得莫名其妙!
在辯論期間,辯方律師向法官建議,委托專門的權威的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專業(yè)機構進行鑒定審核,并將結果公開質證。
“如果每一年的總收入都沒有搞清,那么對于這52項指控中每一筆經營行為的討論都是沒有意義的,《刑法》規(guī)定很簡單,10%是一個明確的界限。沒過就很難定罪,其它都是細枝末節(jié)。”律師張青松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根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稅制專家透露,檢察機關自己實際上很難計算出企業(yè)每一年的收入,“跟稅收法律不同,公司財務完全是另一套規(guī)則,即便專門機構,面對曉慶公司這樣的家族企業(yè),它的真實賬目也很難搞清!
至此,由于曉慶公司每一財年總收入目前沒有確定以及公司納稅主體的模糊,這一切又給人們留下了一個懸念。
該案的一審判決書最遲將在12月底之前下達。目前,劉曉慶正在浙江橫店拍戲掙錢,她在等待著這個關鍵的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