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焦加
記得上世紀80年代,中央曾經下發(fā)禁止領導干部子女經商辦企業(yè)的文件。時隔不久,就聽到“領導干部”為領導干部的子女經商辦企業(yè)辯護。后來,領導干部的子女經商辦企業(yè)就一發(fā)而不可收。不斷聽到某地領導干部子女殺了個“回馬槍”,即回到領導干部權力所及之地經商辦企業(yè)。比較著名的如程維高的兒子程慕陽、李嘉廷的兒子李勃、劉知炳的女兒劉芳、慕綏新的女兒慕洋、陳同慶的兒子陳勵生、王炬的女兒王濤、鄭道訪的兒子鄭勤等。領導干部的子女經商辦企業(yè),有種種得天獨厚的優(yōu)勢。從已經東窗事發(fā)的案例看,還有一個難與君說的“妙處”,那就是便于受賄!柏澒僮兊迷絹碓铰斆鳌———這是某外資公司一位媒體高級管理的感慨。讀了這篇《“門檻”出貪官》(11月26日《中國青年報》),才知道貪官有N種辦法收受賄賂而不留證據。這位高管剛行賄時,傻乎乎地向人家索要收據,事情辦砸后才學乖了。后來“實在不行,我要打聽那個官員手底下有沒有公司,通過正常的賬,把事情辦成”。官員手下的公司,往往就是官員子女的公司。
新華社11月22日關于“原湖南省郵電管理局局長張秀發(fā)一家受賄丑行”的報道,為貪官的“聰明”提供了一個范例。因涉嫌伙同兒子張琳、女兒張芳巨額受賄被一審判處死緩的張秀發(fā),報道說他“作案手段異常隱蔽,有的在受賄之初就想好了金蟬脫殼之計,有的在作案時即與對方訂好攻守同盟。為了作案時不被別人抓住把柄,張秀發(fā)千方百計將行使權力與收受錢物兩者分開。在省電信局數(shù)十億元的郵電設備采購、工程招投標中,他總是躲在背后暗中操縱,再由他的兒女出面索取回扣,接受巨額賄賂。在這些骯臟的交易中,錢大都沒有直接經過他的手”。這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將行使權力與收受錢物兩者分開”,這一招,不妨稱之為“兩分法”。
放眼腐敗現(xiàn)象,才知這“兩分法”早已為眾多貪官自覺不自覺地實踐著。只不過他們于“行使權力”之后,將“收受錢物”的責任有時賦予子女及其公司,有時則賦予配偶或情婦。號稱“經濟專家”的烏魯木齊市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原主任徐西華貪錢講究“合理”,一次幫一老板競標成功后,同意接受該老板的提成,“但他不想與王老板直接接觸,害怕將來惹出麻煩”,其情婦便讓該老板把徐的那份錢也交給她來處理(9月14日《羊城晚報》)。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原支隊長張林生收受489萬元賄賂,從報道看,除一次出國考察接受別人送的3000美元外,其余“大都沒有直接經過他的手”,而是由其妻以股份、房屋、現(xiàn)金、分紅、利潤分成等形式接受(10月16日《羊城晚報》)。原安徽阜陽市長肖作新,更是“夫人‘存錢有癮’,市長‘難得糊涂’”,99%的財產通過其妻周繼美之手流入他家……無論將“收受錢物”的任務分給子女,還是分給配偶及情婦,貪官既會“兩分法”,就定知其妙用:隱藏罪行,規(guī)避法律。
有沒有這個“兩分法”,大不一樣。張秀發(fā)正因為用了“兩分法”,其受賄罪行就藏得很深,以致需要“歷經兩年多艱苦查辦”。更精通“兩分法”者如程維高,通過自己“行使權力”給了兒子“三個第一”———第一桶金、第一個“空手套白狼”的賺錢思想、第一個大項目,直至打造出一個“億萬富豪”。程慕陽在沒有投入1分錢的情況下,用了不到10年時間,為程家創(chuàng)辦了32家海內外公司,公司資產總值數(shù)億元人民幣(11月12日《報刊文摘》)。但因為程維高成功地“將行使權力與收受錢物兩者分開”,其“行使權力”的成果不僅“大都沒有直接經過他的手”,也許根本沒有“直接經過他的手”,因而成功地逃避了國法的懲處,而只不過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