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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首席大法官肖揚:司法為民不是簡單口號(圖)

2003年09月20日 15:34


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中新社資料圖片 作者:毛建軍)

  中新網9月20日電 中國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接受由中共中央黨校主辦的《學習時報》采訪時強調,司法為民不是一句簡單口號,它揭示了人民司法活動的根本出發(fā)點和落腳點。以下是肖揚與學習記者的答問。

  記者:在8月24日召開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上,您系統(tǒng)地提出了全面落實司法為民思想和要求的整體工作部署。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歷史新階段,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為民思想,是基于哪些方面的考慮?

  肖揚:從一定意義上講,小康社會是權益有保障、法制更完備、社會秩序穩(wěn)定、人民安居樂業(yè)的社會。為此,黨的十六大專門就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作出部署。在這一新的歷史階段,人民法院擔負著十分繁重的任務,責任更加重大。這就要求我們必須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進一步明確工作指導思想,找準司法工作和國家工作大局的整合點和著力點,努力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在深入學習領會胡錦濤總書記“七一”重要講話精神中認識到,“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質特征是“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結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實際,就要牢固確立司法為民的思想。司法為民不是一句簡單的口號,它進一步揭示了新時期人民法院的本質特征,與我們以前提出的“公正與效率”法院工作主題和抓好審判工作、推進法院改革、加強隊伍建設三件大事,共同構成了新時期人民法院的工作指導思想,涵括了豐富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原則。

  第一,司法為民是在全社會實現(xiàn)公平和正義的本質要求。我國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xiàn)。在全社會實現(xiàn)公平和正義,關鍵在于國家法律能否得到一體的遵從,國家法制是否完備、統(tǒng)一,司法裁判是否公正、高效,在于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司法活動中是否能夠得到有效的維護。人民法院自身存在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在司法為民這個根本問題上沒有解決好,不少同志在這個問題上尚有很大的缺陷和不足。

  第二,司法為民是人民司法優(yōu)良傳統(tǒng)的發(fā)揚光大。從1930年代初期江西蘇區(qū)紅色政權時期算起,人民司法事業(yè)在黨的領導下,已經走過了70多年的漫長歷程,經歷了不同的歷史時期,形成了優(yōu)良的司法傳統(tǒng)。我們明確提出司法為民的思想和要求,目的就是要使人民司法優(yōu)良傳統(tǒng)顯示出新時期的時代特征,在新的高度更好地發(fā)揮指導人民司法實踐的巨大作用,開創(chuàng)人民司法工作的新境界。

  第三,司法為民是實現(xiàn)“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的基本價值取向。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運用于人民法院工作實際,提出“公正與效率”的工作主題。現(xiàn)在,我們又提出司法為民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要求!肮c效率”主題著重揭示了人民司法活動的職責特質和內在規(guī)律,而司法為民著重揭示了人民司法活動的根本出發(fā)點和落腳點。按照司法為民的要求,人民法院要通過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動,為群眾誠心誠意辦實事,為當事人盡心竭力解難事,為法制建設堅持不懈做好事,這正是“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的價值取向和根本追求。

  總之,法官除了國家和公眾的根本利益外,沒有任何屬于自己的私利。人民法院在新的歷史時期始終堅持以司法為民作為出發(fā)點和落腳點,就能保證制訂的一切工作方針、出臺的一切改革措施不會偏離正確的軌道,就不會脫離實際,就不會與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相背離,也才能更好地完成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歷史重任。

  提出23項司法為民具體措施,對于各級法院都是一種自我加壓

  記者:為實踐“司法為民”的思想,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了“司法為民”23條具體措施等一系列舉措,在社會上產生很大反響。人們關注的是這些舉措怎樣真正落實到實處。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哪些部署?您對此有何想法?

  肖揚:為了能夠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為民”23條具體措施落在實處,確保這些措施落實的整體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關于落實23項司法為民具體措施的指導意見》,逐條詳細地闡述了基本目的、基本內容和基本要求,并將下發(fā)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要求全國法院按照這23項司法為民具體措施的要求,緊密結合本地實際,針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焦點熱點問題,針對司法大檢查中查擺出來的問題,制定本院落實司法為民、扎扎實實為人民群眾辦實事的具體措施。為了讓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人民代表了解我們司法為民的具體措施,以更好地監(jiān)督、支持各級法院落實這些措施,近期,我和幾位副院長將分赴各地,廣泛聽取人民群眾對法院司法為民工作的意見,并向人民群眾通報這次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的具體情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上提出,對于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釋,在發(fā)布前,要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征求人民群眾的意見,以集中民智、體現(xiàn)民意。前不久,本院制定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征求意見稿)》就在《人民法院報》全文登載,并在網上廣泛征求人民群眾的意見,社會反響很好。

  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23項司法為民具體措施,對于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內的各級法院,都是一種自我加壓,既然向社會作出鄭重承諾,就要落實,就要兌現(xiàn)。目前,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全國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已經普遍行動起來,紛紛結合本地的實際制定了一些司法為民的具體措施。例如北京三級法院在八個方面出臺了50項司法為民的措施,浙江、內蒙古、吉林等法院也提出了各自的司法為民舉措。通過這些措施,我相信司法為民的具體措施一定會落到實處,各級人民法院一定能夠把扎扎實實為人民群眾辦實事作為工作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推進審判工作、法院改革和隊伍建設的全面發(fā)展。

  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制度尚未建立起來,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任務十分繁重

  記者:在座談會上您曾坦言: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fā)展,依法治國方略的深入推進,法院工作不適應形勢發(fā)展要求的各種問題越來越明顯地暴露出來。請您具體談一下,當前法院工作存在哪些突出問題和不足?您是怎么看待這些問題的?

  肖揚:由于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民主法制尚不健全,無論是法院自身在公正司法方面還是司法環(huán)境方面,仍然存在諸多問題。一些法官素質不高,法律適用水平比較低,駕馭庭審能力比較差,不能完全勝任高度專業(yè)化的審判工作需要;一些法官審判作風不正,辦事拖拉、態(tài)度冷漠、工作推諉、脫離群眾,嚴重影響法院形象;一些法院對法官管理不嚴,違法違紀問題時有發(fā)生,極少數(shù)法官徇私枉法,貪贓受賄,嚴重削弱了審判工作的社會公信度;一些法院往往難以有效抵御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干擾和影響,導致國家司法權出現(xiàn)地方化傾向;在對具體案件的處理上受到的干預不斷增多,暴力抗法現(xiàn)象嚴重,無理纏訴十分普遍,以權代法、以言代法現(xiàn)象屢禁不止。人民法院所遭遇的這些問題、困難和挑戰(zhàn),嚴重地損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損害國家法律的權威和尊嚴,而且破壞社會主義法制的嚴肅性和統(tǒng)一性,阻礙依法治國的進程,動搖人民對法律的信仰、對黨和國家的信任,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已經引起黨中央和社會各界以及社會廣大公眾的密切關注。綜而觀之,當前影響人民法院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問題,已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而是一個影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推進民主法制建設以及依法治國進程的問題,更是一個可能動搖黨和國家政權基礎以及影響國家長治久安的重大社會、政治問題。

  我認為,影響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這里有社會歷史發(fā)展階段方面的原因。改革開放以來,在從傳統(tǒng)的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型過程中,我國也不可避免地面臨著所有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所共同遭遇的社會經濟問題。在各類矛盾、沖突和失范現(xiàn)象交織的情勢下,各種糾紛尤其是民商訴訟的浪潮空前激增并涌向法院,人民法院由此面臨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新型案件,從而不可避免地導致各地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活動和法律適用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異、失范甚至混亂,嚴重地影響了司法的嚴肅性和統(tǒng)一性,損害了司法行為的公正性。但是,尚需改善的司法環(huán)境,也給公正司法造成了不可忽視的影響。在當前的社會物質經濟條件和法制環(huán)境下,依法治國觀念尚未在全社會真正確立,尊重法律、維護法律和信仰法律的社會氛圍尚未真正形成,權錢交易等社會不正之風尚未有效遏制,“有法不依”的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在全國法院大量積案中,有不少是當事人干擾和被執(zhí)行人對抗所造成的;而對于當事人的無理纏訟、消極抵制乃至于暴力抗法行為往往束手無策,在全國范圍內關于“抗法案”的判決,可謂微乎其微,這種不正常的現(xiàn)象,無形中助長了違法、抗法者的僥幸心理,縱容了不法分子鋌而走險。在這種社會法制氛圍下,司法活動中的種種問題勢必愈演愈烈,嚴重影響了法院司法的公正和高效。

  從根本上來說,法院在管理體制、人事制度、訴訟制度等方面,也存在不少與審判工作規(guī)律和特點不相符合的問題,嚴重制約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審判職能的充分發(fā)揮;嚴重影響法官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亟需通過改革,從制度層面消除影響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內部因素。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近幾年來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最高人民法院自1999年發(fā)布實施第一個《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以來,經過全國各級法院的不懈努力,已經在人民法院內部為最終形成公正、高效、廉潔、文明的審判運行機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但是,我們也清醒地認識到,圍繞《綱要》而推行的各項司法改革和相應措施,主要是針對審判方式和審判機制方面的改革,在實質上仍處于司法體制改革和創(chuàng)新的漸進過程和起步階段,法院體制深層次的改革尚需繼續(xù)推進,真正能夠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制度尚未建立起來。今后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任務仍然十分繁重。

  清理超審限案件,對于形成維護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機制,意義深遠

  記者:最高人民法院強調提出清理超審限案件工作,是否意味著今后法院將更多地強調司法效率的問題?您是怎么看待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關系的?

  肖揚:在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已經確立的今天,市場主體對經濟利益以及財產權的法律保護和法律預期愈加關注,人民法院調整社會經濟關系和利益沖突的功能顯著增強,從而對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隨著我國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的逐步深入,社會經濟關系急劇變化,訴訟的數(shù)量與新的類型與日俱增,人民法院面臨前所未有的審判壓力。同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效益的本質追求,要求司法機關通過公正高效裁判來有效地解決沖突和糾紛,減少和防止各種社會沖突給社會經濟造成的各種損失和浪費,從而對司法高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對司法制度提出的新要求和新挑戰(zhàn),最高人民法院緊密圍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在本世紀初,就前瞻性地提出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題就是“公正與效率”。圍繞這個工作主題,人民法院積極探索司法體制改革和創(chuàng)新,以改革促公正,以改革促效率,以創(chuàng)新求發(fā)展,努力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相適應的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

  公正與效率是辯證統(tǒng)一的,任何司法效率都要以司法公正為前提,在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要盡可能地提高司法效率。沒有公正,效率沒有任何意義;沒有效率,公正就有可能失去固有的價值。由于改革開放以來,各類糾紛數(shù)量逐年激增,人民法院審判任務異常繁重,多種原因導致案件出現(xiàn)積壓,有很多案件超過審限。為貫徹訴訟效率原則,縮短訴訟周期,及時、有效地平息紛爭,防止遲來的公正和避免延誤的正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經濟運行的順暢,最高人民法院將清理超審限案件作為全國法院的重要突出任務,并為此制定了《關于嚴格執(zhí)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明確要求全國法院強化審限意識,提高司法效率,既要積極清理舊存的超審限案件,更要防止出現(xiàn)新的超審限案件;明確要求全國法院實行審限警示、催辦、督辦和通報制度。同時,大力開展“積案清理年”,推廣強化審限責任、集中開展清理積案和超審限案件統(tǒng)一行動等提高審判效率的好經驗。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提出清理超審限案件的問題,要求11月前全國各級法院把各類積存的超審限案件清理完畢,是多年來清理超審限案件統(tǒng)一行動的繼續(xù),目的就是要盡可能地將涉訴群眾從糾紛中解脫出來,使糾紛中的財產盡快進入正常的經營流轉中去。這一舉措,對于形成維護司法公正和效率機制,意義是十分深遠的。

  強調“有罪則判,無罪放人”,體現(xiàn)了人文關懷的精神和司法文明的要求

  記者:對于清理超審限案件工作,您提出了“有罪則判,無罪放人”的原則。您是怎么理解這一原則的?

  肖揚:“有罪則判,無罪放人”,是針對一些刑事案件超審限,久拖不決,導致被告人被超期羈押的問題提出的。這一提法,實際上是對刑法確定的罪刑法定原則的一種通俗的闡釋。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都應當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去認定。對于刑法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的行為,則不能定罪處罰。此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也明確規(guī)定,對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但是,現(xiàn)實中,一些固有的陳舊司法觀念還沒有完全扭轉過來,對于證據不足的案件,寧肯違反訴訟程序導致案件超審限,也不敢無罪釋放被告人。這種陳舊的司法觀念是建立在“有罪推定”基礎上的,這種做法嚴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從根本上違背了法律的規(guī)定。

  近年來,人民法院不斷加強刑事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工作,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適用法律關,堅持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無罪不罰。1997年至2002年,共對不構成犯罪的11651名自訴案件被告人、17870名公訴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無罪,確保無罪的公民不受法律追究。我們強調“有罪則判,無罪放人”,旨在進一步強調依法審判案件、嚴格審限制度、切實保障人權,在一定程度上體現(xiàn)了司法活動必須依法進行,體現(xiàn)了人文關懷的精神,體現(xiàn)了司法文明的必然要求。

  我認為,審判工作中強調“有罪則判,無罪放人”,應當把握兩個基本原則:一是依法審判原則。對刑事案件,必須堅決貫徹罪刑法定原則和罪刑相適應原則,切實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縱。決不能借口打擊犯罪的需要而違法辦案。二是審判效率原則。在刑事審判中,如果審判效率低下、案件經常超審限,即使做到了實體公正,也容易引起人們的懷疑和猜測,削弱懲罰犯罪的社會效果!坝凶飫t判,無罪放人”,不僅是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的基本要求,更是對廣大法官樹立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刑事司法觀念的有力促進,不僅具有很強的現(xiàn)實意義,從長遠看,也是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發(fā)展的必然要求。

  把政治文明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其歷史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記者:從改革開放后不久提出加強法制建設,到1999年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進憲法,再到十六大把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體現(xiàn)了我們國家對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認識的不斷深化。您長期從事司法工作,對此有何感想?

  肖揚:我多年從事司法工作,可以說,見證了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發(fā)展歷程。我國的法制建設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在建國之初,我們的主要任務是鞏固人民民主政權,懲罰各種反對和危害新生政權的犯罪行為,同時,也著手建立和完善新的法律制度;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強調發(fā)揚社會主義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經過多年努力,以憲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框架基本形成,司法制度不斷完善,這是中國法制建設發(fā)展很關鍵的時期;1997年黨的十五大提出推進司法改革,十六大又進一步提出了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目標,為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標志著中國進入了依法治國的新時代,中國的民主法制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fā)展階段。

  十六大把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同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一道,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我認為,這對于推動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歷史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司法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制建設是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我們正在探索研究的司法體制改革,就是要以十六大報告提出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xiàn)公平和正義”為價值取向,著重圍繞司法體制宏觀結構的變革和司法機關內部的職能配置,逐步建立起權責清晰、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中國特色的司法體制,從體制上保證審判權的獨立、公正行使,提高司法效率,維護司法公正,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優(yōu)質的司法服務和強有力的司法保障。(范偉李玉梅)

 
編輯: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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