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7月15日電 為《芬妮的微笑》引起的王志文將被審判一事,《娛樂現(xiàn)場》編導尹俊杰,趙慧兒7月9日在上海采訪了王志文的律師童明友,獲得了被告一方的說法。
記者通過攝像機看到了案件雙方爭議的合同:其中有一條是"攝制組應按拍攝前王志文認可簽字的劇本拍攝";還看到王志文方面一直強調(diào)的合同第六條是:劇組各地首映活動,要依據(jù)具體時間雙方另行協(xié)商。(王志文)將盡力予以配合。要提前30個工作日通知王志文。
記者的攝像機還看到制片人王浙濱在2003年2月21日下午從北京發(fā)給上海的王志文,要求王志文在當天下午4點前從上海到北京參加影片新聞發(fā)布會的傳真件(這也就是王志文方面稱為“違背情理,毫無善意”的傳真)。有關采訪情況如下:
事件發(fā)展到訴諸法律,整個事件與原告季某的關系到底有多大?原、被告的關系是什么?
從媒體報道了解的情況看,原告季某是在王浙濱原定的影片投資方突然決定退出的情況下情急之中引入的一個投資人,季某自己對外表示是"認為影視業(yè)有巨大的前景,第一次投資影片進行探索。"通常情況下,也是王浙濱為其描述了一個美好的投資前景而進入。而現(xiàn)在從媒體報道看,影片不成功,投資不能如愿收回,這個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正常是找制片人王浙濱,當初你給我描述的肯定不是現(xiàn)在這個結局。但在各種因素的作用下,投資商現(xiàn)在找到王志文來承擔責任。當然這也可以通過全過程的造勢、宣傳、炒作提高資本方的社會知名度。這是利益上可以理解的原因。
但商人進入藝術不一定會格外尊重從事藝術的人,有些商人的心態(tài)是:雖然我商業(yè)上需要你的名氣,需要在某種場合請你出面,與你的合影,但我是出錢的老板,而你就是打工的。
原告季某在近日在媒體表態(tài),"我就像董事長,王浙濱充其量是個教練或經(jīng)理,是我聘來打工的。"如果電影業(yè)如此著名的制片人兼編劇王浙濱,都被投資商季某以這種傲慢不在意的口吻稱其為是"打工的"――還是"充其量"。那么王志文在原告資本方心中的位置會是什么。根據(jù)原告通過媒體表達的財大氣粗口吻,可以感覺到有些商人由于有錢產(chǎn)生的自信,在居高臨下時往往并不在意合同的條款,有些商人并不認為對有些人,比如藝人,真需要合同條款來束縛,反而會認為合同不就是我買你打工的嗎?我就是在合同以外提出要求,或者不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方式要求你王志文為影片的巡回宣傳效力,你也應該同意――因為我以前為你付過多少多少錢。你怎么能拒絕?商人也有理由認為,我的錢進入了,一切藝術都是商業(yè)。你演員對外就只能說好話,表示遺憾就是詆毀,就是不給我資本面子。這是原告季某心理上可以理解的原因。
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制片人王浙濱在其中的公開表態(tài),諸如缺乏職業(yè)道德、不參加首映式違反合同、拍攝中無理要求改劇本、表示遺憾是毫無理由等等,應該刺激了投資商也刺激了王志文。這是我們原來不能理解,現(xiàn)在可以理解的重要原因。
演員的個性和死板,引起了投資商的憤怒,加上制片人的作用就造成了現(xiàn)在的訴訟。
電影人王浙濱在事件中扮演的是一個什么樣的角色?
王浙濱由于其在事件中的實際利益和作用,和原告對外明確稱王浙濱是為其打工的關系,她實質(zhì)就是這次事件和訴訟中王志文的對手。
《芬妮》事件表面確實由王志文在上海表示遺憾觸發(fā)。但王志文個人對這部影片抱有遺憾早在2002年就有媒體披露過,卻并沒有引起什么風波。事件發(fā)展到這個程度,實際是有人在其中起到了非常微妙但也非常重要的作用。
王浙濱作為制片人,作為演員與投資人間溝通的橋梁,假設在事發(fā)后,是向投資人解釋雖然王志文的表達在時間地點上不太合適,但演員個人的評價并不會影響已經(jīng)拍攝完畢的影片品質(zhì);解釋王志文性格就是如此不完美;解釋王志文對影片的遺憾無論在拍攝中還是在此之前都表達過,并不是與你季福堂投資的影片過不去。而不是(王浙濱)立即在媒體上公開表態(tài)王志文缺乏職業(yè)道德,突然將事態(tài)激化。王浙濱這種通過媒體立即給王志文戴上喪失職業(yè)道德的大帽子實際就是拆掉王志文與劇組及投資人之間再配合的橋梁;
假設王浙濱不是在2月21日下午毫無善意地從北京發(fā)傳真給王志文的代理人,完全違背常理地要求王志文,在當天下午3個小時內(nèi)從上海趕到北京參加下午4點的首映式新聞發(fā)布會;
假設在王志文根據(jù)合同謝絕參加各地首映式后,王浙濱作為最了解合同的經(jīng)辦人和簽字人,如實告訴投資人合同中有關王志文參加劇組首映宣傳條款是屬于另行協(xié)商的非強制性條款。而不是(王浙濱)立即通過媒體對公眾、對投資人發(fā)布王志文不參加各地首映式是違反合同條款的虛假事實;
假設王浙濱根據(jù)合同和事實在明知王志文從始至終沒有認可過劇本情況下,沒有在媒體把王志文虛假描述成是"王志文先同意了劇本,又在影片完成后再無理表示劇本不滿"。
假設制片人王浙濱如上所為,相信事態(tài)完全不是現(xiàn)在這個局面。以上這些表面微不足道的轉折,誰說不會起到一種催化的作用,尤其是對于王志文這樣一個有明顯性格或者個性特點的人。王志文這種特點,聰明的記者都可以激發(fā)出新聞來,難道王浙濱的上述行為不會激發(fā)出王志文的些許情緒?并且由于這種情緒,主要是合同賦予的權利,王志文是否會謝絕影片的各地宣傳應該是可以預見的。王浙濱以上的表態(tài)顯然刺激了王志文,更刺激了影片投資人對王志文的不滿。
現(xiàn)在,顯然已經(jīng)將公眾和投資人對影片品質(zhì)的關注轉移到對演員評價影片和不參加影片宣傳是否符合職業(yè)道德的關注。在這種時候誰還關注作為影片制片人應該對影片的品質(zhì)應付的責任。
原告方一直以“合同”作為主要武器,王志文對“合同”有什么認識?《芬妮》的合同是不是與其他演員的合同文本不同,是自己擬定的嗎?
現(xiàn)在與制片人王浙濱及投資商對外渲染有關的合同內(nèi)容是:"王志文在認可劇本簽訂合同后,無理要求修改劇本;王志文不參加各地的首映違反合同。"其實這兩個問題通過合同本身完全就可以證明。
現(xiàn)在想找麻煩轉嫁責任了,卻發(fā)現(xiàn)王志文的行為嚴格遵照合同,這就是原告律師對外埋怨所謂合同不是專業(yè)人士寫的實際原因。
任何合同本身就是雙方當時協(xié)商的原意,不存在那一方自己制訂的問題。本應該很懂商業(yè)規(guī)范的原告投資商在此事中很不商業(yè),原告投資商與王志文從沒有簽訂過合同,而對王志文謝絕合同以外的要求卻又認為是違約。而不應該很懂商業(yè)規(guī)矩的演員王志文又在行事中死板地盯住合同條款。
這個合同確實有與其他合同不同的條款,比如關于修改和認可劇本問題。
王志芳提到的合同中的"第六條"的具體內(nèi)容是什么?在事件發(fā)展中起到的作用是什么?
第六條是,有關王志文參加劇組各地首映活動,明確規(guī)定是要依據(jù)具體時間雙方另行協(xié)商的配合事項,并且要提前30個工作日通知王志文,合同并沒有王志文必須參加劇組各地首映活動的強制性義務。
制片人王浙濱在2003年2月21日下午從北京發(fā)傳真給在上海的王志文,違背情理和毫無善意地要求王志文在當天下午4點從上海到北京參加新聞發(fā)布會,王志文基于合同的權利謝絕了王浙濱無理的尋釁。
2003年2月24日制片人王浙濱通過媒體公然指責"王志文缺乏職業(yè)道德",王浙濱上述激化矛盾和事態(tài)的公開表態(tài),實際導致了使王志文再配合影片宣傳的可能完喪失。
并且王浙濱在明知其親筆簽訂合同中有關參加劇組首映的條款是屬于另行協(xié)商的非強制性條款,明知王志文從始至終沒有認可過劇本,卻不斷通過媒體對公眾、對投資人描述王志文不參加各地首映式違反合同條款的虛假事實;描述王志文是先同意了劇本,在影片完成后再無理表示劇本不滿的虛假事實。將公眾和投資人對影片品質(zhì)的關注轉移到對演員評價影片和不參加影片宣傳的關注。
王浙濱隱瞞合同沒有必須參加劇組宣傳的條款,隱瞞王志文從未認可劇本,違背事實對媒體的虛假描述實際刺激了影片投資人的不滿情緒。王志文基于事態(tài)已經(jīng)不可逆轉的激化,最終基于合同權利,謝絕了參加各地首映的活動。
單從合同和法律的角度來講,誰對誰錯?此案王志文的勝算有多大?
其實案件很簡單。但不論輸贏,對手都可以達到他們的目的,而對于王志文都是一個傷害的過程。
現(xiàn)在案件發(fā)展到什么情況了?造成如今狀況的原因是什么?娛樂圈的“規(guī)則”嗎?
案件正在答辯期。事件發(fā)展到這個程度,實際是有人在其中起到了非常微妙但也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王志文由于表示遺憾而被法院認定為是導致影片發(fā)行不成功,投資不能收回的原因而敗訴,那判決肯定是為娛樂圈建立了新的規(guī)則。
當初王志文對劇本并不滿意,為什么還是簽下了合約,是什么原因?“要按照王志文認可簽字的劇本拍攝”為什么最后也沒實現(xiàn)?
制片人王浙濱邀請王志文出演時提交了電影文學劇本,王志文在閱讀劇本時,發(fā)現(xiàn)劇本有許多需要改進之處。王志文為此向制片人兼編劇王浙濱明確提出劇本需要修改的建議。王浙濱在簽約前明確同意修改劇本。
為嚴格雙方的約定,王志文在本案演出合同中專門要求增加了修改后劇本應該由王志文簽字認可的特別條款。這種條款是王志文以往演出合同中從未出現(xiàn)過的。
但在簽約后及合同履行中,王志文發(fā)現(xiàn)自己和劇組為使影片品質(zhì)更好的改進劇本工作,變成了艱難地做編劇王浙濱思想工作的過程。雖然從編劇對自己作品感情角度,王志文完全可以理解編劇王浙濱在改劇本問題上的堅持態(tài)度和表現(xiàn),但一個感人的故事以劇本的文字語言表達,變?yōu)橐噪娪暗男问奖磉_畢竟是不同的表達形態(tài)。從電影專業(yè)的角度衡量,王志文認為完全不能理解和接受。
修改劇本的工作由于制片人兼編劇王浙濱的堅持,及其他劇組主創(chuàng)人員出于各種原因對王浙濱態(tài)度和情緒的尊重,沒有實質(zhì)性進展。由于王志文認為劇本原先存在的主要不足并沒有得到修改,所以王志文始終沒有簽字認可過劇本。
由于演員必須以劇本固定的角色和內(nèi)容去演繹,由于電影生產(chǎn)必須在一個拍攝周期內(nèi)完成的條件束縛,王志文出于嚴格遵守合同的習慣,仍然認真盡職地履行了有關的演出義務。
王志文對影片表示遺憾也與以上原因有關。王志文通過自己的親歷和觀感認為由于種種人為的原因,最終導致影片品質(zhì)出現(xiàn)了較大問題。而王志文原本是基于一個十分感人的故事,確實想?yún)f(xié)助制片人、導演將影片創(chuàng)作到一個盡量完美的初衷參與該片,但最終王志文感到影片的實際結果與初衷產(chǎn)生了較大背離。因此王志文對影片非常遺憾,王志文在劇組內(nèi)及劇組外從沒有隱瞞過這種感受。在上海由于記者的發(fā)問觸發(fā)了王志文不愉快的感受,王志文如實地表達了自己的想法。事實上本片劇組的其他人員也在不同的場合對媒體表達過對影片的遺憾。
您聲明“有人要終止王志文藝術人生”一說源于什么?依王志文的實力,真的會有這么大影響嗎?
當初是認為對手將訴訟冠以"缺乏職業(yè)道德,損害投資人利益,造成投資不能收回"名義渲染、造勢,是要對外界在王志文的"職業(yè)道德"上打下一個深刻的印記。而對于一個非常注重職業(yè)名聲的演員,如果在此問題上被否定,你的藝術人生也就到頭了。投資人、制片人也不會再選擇你出演,因為你缺乏職業(yè)道德。近日看到選擇的就是王浙濱當初深入生活法院的消息后,再聯(lián)想到原告對于起訴地原因對于公眾撒謊。王志文對王浙濱又增加了一層了解和感嘆。
王浙濱與法院的關系如何,是否對案件會有一定的影響?法院有沒有可能變更?
懇請你們在報道和評述與法院有關的問題和時一定要遵照我的原意,我認為這個非常重要。
從揭示出的消息看,原告聘用打工的王浙濱熟悉有關法院是完全有可能的。對于王浙濱由于拍攝影片中與北京各級法院建立的關系,我們認為本身是非常正當?shù)年P系。
在涉及法院受理此案的問題上,我們的表達是:"認為原告欺騙了法院。"這是我的原意。請你們報道一定注意這個界限。
我的這個表達是有依據(jù)的。北京青年報記者李罡在6月14日報道原告立案新聞時,說明原告從遼寧到北京起訴的原因"是因為合同在海淀簽訂"。我們可以判斷記者不是從原告處獲得的信息,就是從法院獲得的信息。這就是原告在立案時欺騙法院的紀實信息。
從北京青年報的報道,我們可以肯定原告起訴時在面對法院必須的立案管轄地審查時,一定是對法院編造了可以管轄的謊言,近日原告律師改口稱是因為電影在海淀區(qū)的北京電影制片廠拍攝,是合同履行地,這是原告的第二個謊言。我們相信原告既然可以通過媒體欺騙公眾,也一定會在起訴立案時欺騙法院。原告從遼寧跑到北京選擇一個法院欺騙性立案,如果沒有一種特別的目的是解釋不通的;趯ν跽銥I的了解,我們完全可以理解對手在選擇法院時,會單方希望將王志文放到最熟悉的法院審判。我們完全可以理解對手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會不惜采用欺騙法院的方式立案。
如果說我們現(xiàn)在沒有顧慮是不切實際的。但是王志文方面也可能不會提出管轄異議,而接受對手選擇法院的審判。因為這個案件無論在那里審判,無論輸贏都是一個對王志文造成傷害的過程。
我們相信法院終將查明是誰在欺騙和編造謊言。也相信法院在此情況下會更加謹慎和公正地處理有關案件。
事件是否會一直發(fā)展下去,會不會和解?預見一下訴訟結果?
王志文不會對涉及職業(yè)道德的指控與對手討價還價尋求和解,因此不會出現(xiàn)和解。其實案件不論輸贏,對手都可以達到他們的目的,炒作、轉嫁制片人對于影片不成功應該承擔的責任,甚至終結王志文藝術人生。而對于王志文都是一個傷害的過程。(尹俊杰 趙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