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6日電 有李登輝“大掌柜”之稱的“中華開發(fā)金控公司”董事長劉泰英,因涉“新瑞都”、“中廣”售地案等12項弊案,今天遭臺北“地檢署”起訴,并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6年。據“中央社”報道,這起備受社會關注的案件,可追溯自2002年9月14日,劉泰英被新瑞都大股東蘇惠珍爆料指稱以10億元新臺幣行賄后,自此從云端跌入谷底,開始人生另一歷程。
曾經紅極一時,游走于政壇、企業(yè)界,人稱“泰公”的劉泰英,在臺北“地檢署“長期調查后,今天部分案件偵結,劉泰英被依貪污、侵占、背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提起公訴,并具體求處重刑16年。
以下是臺灣的媒體綜合出的劉泰英因新瑞都案牽扯出的案情大事紀:
2002年9月14日:新瑞都大股東蘇惠珍于媒體爆料指稱,以新臺幣10億元行賄前國民黨“投管會主委“劉泰英。
2002年9月16日:蘇惠珍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說明新瑞都案。臺北“地檢署”與高雄“地檢署”同日將全案分案偵辦。
2002年10月17日:前“立委”謝生富與劉泰英的“白手套”——正暐公司負責人李明哲涉新瑞都案被檢方聲請羈押獲準。
2002年11月27日:檢調大舉搜索“中華開發(fā)金控公司”及國民黨黨部;劉泰英被檢方約談到案并移送臺北“地檢署”復訊。
2002年11月28日:臺北“地檢署”以劉泰英有勾串、湮滅證據之虞向法院聲押羈押禁見,法院以羈押無急迫性且不符程序為由駁回檢方聲請。
2002年12月3日:臺北“地檢署”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聲請。
2002年12月11日:“高等法院”裁定臺北“地方法院”應就劉泰英聲押案更為裁定。
2002年12月18日:前“立委”翁重鈞涉新瑞都案,被檢方諭令以新臺幣80萬元交保候傳。
2002年12月31日:高雄“地檢署”以蘇惠珍有串證、滅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獲準。臺北“地方法院”第二次召開劉泰英聲押更裁庭,以檢方追加劉泰英罪名及聲押理由在程序上與實體上不符,再次駁回劉泰英的羈押聲請。
2003年1月6日:臺北“地檢署”向“高等法院”提出第二次抗告聲請。
2003年1月28日:“高等法院”第二次裁定臺北“地方法院”應就劉泰英聲押案更為裁定。
2003年2月10日:臺北“地方法院”第三次召開劉泰英聲押更裁庭,檢方提示劉泰英有積極干擾證人證詞的相關證據,法官以劉泰英干擾證人證詞可能使案件陷于隱晦不明、難以訴追的困境,裁定劉泰英準予羈押、禁見。
2003年2月14日:新瑞都案第一波起訴11人,包含前“總統(tǒng)府資政”余陳月瑛被起訴求刑3年、前“立委”翁重鈞被訴求刑9年、前臺肥公司董事長謝生富被訴求刑14年、正暐公司負責人李明哲被訴求刑12年及蘇惠珍被訴求刑4年6個月。
2003年4月7日:臺北“地檢署”向法院聲請延押劉泰英獲準。
2003年6月6日:新瑞都案第二波起訴10人,包含劉泰英被起訴并求刑16年;前“立委”林明義被起訴并求刑4年;前“總統(tǒng)秘書室主任”蘇志誠的胞弟蘇志仁被起訴并求刑3年9個月;偉成集團負責人謝文欽被起訴并求刑4年;“中華開發(fā)”副總施哲雄被起訴求刑2年6個月。其它被起訴但未求刑的還有前國民黨“投管會執(zhí)行秘書”劉大貝、“中華開發(fā)”金控公司副總經理陳昆永、“中華開發(fā)”金控公司營業(yè)部協理陳瑞勛、華開租賃公司總經理楊青嵐及“中華綠纖維公司”總經理鄭淙琤等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