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通過中教國際教育交流中心(下稱中教中心)安排自己讀高中的兒子赴美留學,結果在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內(nèi),他的兒子就被遣返。記者昨天(25日)獲悉,認定中教中心構成違約,二中院終審判決其返還服務費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共計12萬余元。
2007年2月,王先生與中教中心簽訂協(xié)議,約定該中心安排他的兒子小王參加赴美國交流計劃,在美國公立高中學習一學年,他支付項目費99600元。同年8月30日,小王抵達美國,中教中心隨后告知王先生,他們無法安排小王到公立學校就讀,可以聯(lián)系進私立學校,但需交納學費。王先生開始不同意,但中教中心稱,如果他不能支付私立學校學費,將安排小王回國。無奈之下,王先生支付了學費。
同年10月18日,中教中心向小王發(fā)出書面通知,稱因其個人原因,交流項目提前結束,并安排他回國。7天后,小王從美國返回。王先生隨后將中教中心告上法院,要求其返還服務費及其支出的各項費用。
開庭時,中教中心稱,小王因個人性格原因不能適應在美生活,并和美國接待家庭的主人發(fā)生沖突,最終導致被開除。
二中院審理后認為,小王到達美國后,中教中心未能按照約定安排他到公立學校學習,已構成違約。此后,該中心單方面提前終止交流項目,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又構成根本違約。因此作出上述判決。(裴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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